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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機動車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管理,保障機動車配件經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配件,是指用於機動車維修的零部件、總成、維修檢測設備等輔助材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機動車配件經銷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機動車配件經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工商、稅務、建設、物價、技術監督、公安、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業分類和開業審批第六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規模和技術狀況實行分類管理。

(壹)汽車配件經銷商分為四類:

壹類經營戶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零部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企業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輛的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身和車架的零售,以及其他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三種類型的企業可以從事汽車和除發動機、變速器、前軸、後軸、車身和車架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零部件的零售。

特種經營者可以從事輪胎、電器、電器儀表、蓄電池、散熱器、油箱、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取暖器、潤滑油、篷布坐墊、內飾材料等特種產品的批發和零售。

(二)摩托車配件經銷經營者分為兩類:

壹類經營戶可以從事摩托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企業可以從事摩托車零部件零售。第七條壹類汽車配件經銷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40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3)汽車及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專職質量檢查員不得少於2人。

(四)配備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儀器。

(五)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八條二類汽車配件經銷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3)汽車及相關專業具有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質量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1。

(四)配備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儀器。

(五)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九條三類汽車配件經銷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2)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3)兼職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1。

(四)配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或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管理制度。第十條專用汽車配件經銷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

(3)兼職質量檢查員人數不少於1。

(四)配備相關檢測儀器。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管理制度。第十壹條壹類摩托車配件經銷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米。

(2)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

(3)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分別不少於1人。

(四)配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或檢測設備。

(五)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各類摩托車配件經銷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

(3)兼職質量檢查員人數不少於1。

(四)配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或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機動車配件經銷商的工作環境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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