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汽車配件經銷商分為四類:
壹類經營戶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零部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企業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輛的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身和車架的零售,以及其他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三種類型的企業可以從事汽車和除發動機、變速器、前軸、後軸、車身和車架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零部件的零售。
特種經營者可以從事輪胎、電器、電器儀表、蓄電池、散熱器、油箱、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取暖器、潤滑油、篷布坐墊、內飾材料等特種產品的批發和零售。
(二)摩托車配件經銷經營者分為兩類:
壹類經營戶可以從事摩托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企業可以從事摩托車零部件零售。第七條壹類汽車配件經銷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40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3)汽車及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專職質量檢查員不得少於2人。
(四)配備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儀器。
(五)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八條二類汽車配件經銷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3)汽車及相關專業具有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質量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1。
(四)配備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儀器。
(五)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九條三類汽車配件經銷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2)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3)兼職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1。
(四)配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或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管理制度。第十條專用汽車配件經銷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
(3)兼職質量檢查員人數不少於1。
(四)配備相關檢測儀器。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管理制度。第十壹條壹類摩托車配件經銷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米。
(2)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
(3)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分別不少於1人。
(四)配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或檢測設備。
(五)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各類摩托車配件經銷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米。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
(3)兼職質量檢查員人數不少於1。
(四)配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百分表、千分尺、遊標卡尺、萬用表或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機動車配件經銷商的工作環境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