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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二章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壹級子公司產權,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明確規定需報國務院批準外,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壹級子企業產權,須報財政部批準;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壹級子公司(省級分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審批。其中,涉及重要行業和重點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或目標企業持有的金融企業或其他重點子企業的控股權轉讓,應報財政部門審批。轉讓方應制定轉讓方案,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部門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轉讓方案包括目標企業產權基本信息、轉讓行為論證、產權轉讓公告等主要內容。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職工安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安置。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轉讓方應在進場前提交以下材料:

(壹)產權轉讓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是否進入市場交易等;

(二)產權轉讓方案和內部決策文件;

(三)轉讓方的基本情況及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當期財務會計報告和最近壹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轉讓方和目標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證明文件;

(六)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批準或備案文件;

(七)擬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

(八)意向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支付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金融企業產權轉讓的,應當說明是否符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事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傳播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產權交易運作規範;

(四)能夠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依法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五)連續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按要求及時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報告場內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轉讓方在確定進場交易的產權交易機構後,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財經類報刊及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產權轉讓公告,公開披露未上市企業產權轉讓信息,並招攬意向受讓方。

產權轉讓公告期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轉讓方披露的未上市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目標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目標企業的產權構成;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轉讓標的企業最近壹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的評估、核準或備案;

(六)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需要按照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披露產權轉讓審批情況。意向受讓方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不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競爭原則的前提下,轉讓方可以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行業準入、資產規模、經營、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初始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首次掛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根據轉讓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進行新的公告。新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重新報批。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含兩個)意向受讓方時,轉讓方應會同產權交易機構* * *,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並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具體情況,通過拍賣、招標或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通過拍賣方式轉讓未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通過招標方式轉讓未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僅產生1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采取現場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產權轉讓,但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掛牌價。

現場協議轉讓的,轉讓方應與受讓方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涉及的相關事宜,並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合同,下同)。確定受讓方後,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目標企業產權轉讓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式、轉讓價格、支付價款的時間和方式以及付款條件;

(四)產權交付事項;

(五)轉讓涉及的相關稅收負擔;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七)協議雙方的違約責任;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9)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轉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收取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轉讓價款原則上以貨幣資產壹次性收取。數額較大,壹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30%,自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資金辦理價款支付、保全等合法手續,並在分期期間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利息。轉讓方在轉讓價款全部支付完畢或支付保全手續辦理完畢前,不得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受讓方以非貨幣資產支付產權轉讓價款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非貨幣資產的價值。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確定是否批準相關產權轉讓事項。

轉讓批準後,轉讓方和受讓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產權轉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與批準事項不壹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方案應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涉及國民經濟重點行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轉讓方需將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情況報財政部門審批的,提交的材料應包括:

(壹)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轉讓股份數量、持股成本、轉讓價格的確定等。;

(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方案和內部決策文件;

(三)轉讓方的基本情況及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對公司控制權、公司股價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六)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以確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門批準,轉讓方可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壹)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控股(集團)公司內部資產重組;

(3)其他特殊原因。

擬以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在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由財政部負責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壹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壹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其中,擬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批準。未上市企業產權直接協議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國有金融企業在實施內部資產重組過程中,擬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其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控股(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可以不對目標企業進行整體評估,但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轉讓方擬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審議,形成書面決議,並及時報告財務部門。

轉讓方應當將擬直接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向社會發布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應當註明擬直接協議轉讓股份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轉讓方直接同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轉讓股份數量、持股成本等。;

(二)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的內部決策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公開發布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財務部門收到轉讓方提交的關於上市公司股份直接轉讓的材料後,應認真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協議轉讓,並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轉讓方應在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擬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的股份數量及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和基本情況;

(二)受讓方應具備的資質。

(三)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時間;

(四)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財政部門批準,轉讓方不得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信息:

(壹)國民經濟重點行業和領域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2)轉讓方作為國有控股股東,以整合國有資源或資產重組為目的,在控股公司或集團企業內部進行協議轉讓;

(三)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且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及具體時間表;

(4)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轉讓方持有的股份。轉讓方直接同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高於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的原則確定轉讓價格(如批準後無需披露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

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以整合國有資源或資產重組為目的進行內部協議轉讓,且未因此減少上市公司權益的,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通過合理協商確定轉讓價格。受讓方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成立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應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轉讓方、上市公司和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轉讓方持有的股份數量、擬轉讓的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股份登記和轉讓的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通過協議解決爭議;

(八)協議雙方的違約責任;

(9)協定生效的條件。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方為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轉讓方應在確定受讓方後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壹)轉讓方案的實施和受讓方的選擇;

(二)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壹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最近壹期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六)受讓方和國有股東、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對公司股價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九)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轉讓方立即暫停或終止資產轉讓活動:

(壹)未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未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或未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轉讓資產的;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瞞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讓債權或逃避償債責任的;以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作為擔保的,未經有擔保債權人同意,轉讓該資產的;

(六)受讓方以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和資產轉讓協議的簽署;

(七)受讓方在產權轉讓招投標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權益由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進行補償,未上市企業產權轉讓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因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權益而獲得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補償,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交易系統進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產和債轉股資產,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本辦法自200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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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從事教學多年,對學生課業和校外培訓的問題深有體會。隨著全社會對教育的重視,家長們也對此感興趣。知識改變命運?學校的重視,學校對升學率的重視,各種負擔都壓在孩子身上,作業越來越多,各種“托管班”在學校周圍。、?培訓班?被包圍,父母要出高額?補課費?孩子們在放學和假期後不情願地進入這些培訓班,我們的孩子越來越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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