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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平衡機制

量刑活動是壹個復雜的司法過程,涉及到量刑標準的統壹、量刑依據的裁量、量刑程序的公正、量刑理由的明確以及法官素質的制約。在上述因素中,任何壹個都可能導致量刑失衡。因此,應該從多個層面構建我國均衡量刑機制。

制定量刑規則,統壹量刑標準

實踐表明,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罰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釋的相對滯後和立法技術的落後、量刑法律標準的不明確和統壹、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導致量刑失衡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提高量刑標準,明確量刑規則,制定量刑規則,為實現量刑均衡提供法律保障。

任何壹種實體正義都是相對的,既不能太具體,也不能太準確。美國是最早適用量刑指南的國家,但過於僵化、復雜、不明確,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小,聯邦檢察官自由裁量權加大。相比較而言,英國的量刑指南更加靈活。英國量刑指南包括三套標準:壹是總則:犯罪嚴重程度,確立了犯罪的嚴重程度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和客觀傷害或危險程度的原則;第二,2003年《刑事司法法》新刑罰的適用原則規定了2003年《英國刑事司法法》確立的新刑罰類型的適用規則;三是“認罪量刑優惠”,為認罪的被告人提供壹些量刑優惠的原則。之後,英國量刑指南委員會公布了《搶劫罪量刑指南》,對搶劫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從條文來看,英國量刑指南主要采用邏輯敘述的方式,側重於量刑的適用原則和法官應當註意的問題。

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發展不平衡、社會狀況復雜,應當選擇更加靈活的量刑指導模式。我國可以借鑒英國量刑指南模式,首先制定關於量刑的具體原則和壹般規則,明確量刑依據,建立量刑規則,規範法官的量刑活動。然後再針對共同犯罪單獨制定具體的量刑規則,並有詳細的依據。從各地法院改革來看,上海高院出臺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征求意見稿)》值得肯定和推廣。其量刑指南的總則由五部分組成:第壹部分是量刑的壹般規則,第二部分是犯罪數額的確定規則,第三部分是量刑情節的適用規則,第四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規則,第五部分是需要特別規定的幾個刑罰適用問題;在具體部分,選取了壹些法定刑幅度相對較寬的常見、多發犯罪作出規定,而法定刑幅度相對較窄、平時適用較少的犯罪則暫緩執行。

建立量刑程序保障自由裁量正義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獨立量刑程序的確立是刑事司法規律的結果,也是當今量刑程序模式的發展趨勢。從刑事司法的規律來看,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礎上進行的。不解決定罪問題,量刑活動就無法公正開展。因此,兩者必須在程序上加以區分和區分。獨立的量刑程序給予控辯雙方更多公開參與程序的機會,實現各自充分陳述理由和意見的權利,有利於彰顯量刑過程的公開、平等和民主。比如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增設量刑答辯制度,聽取被告人陳述和意見等。這有利於法官充分了解控辯雙方在量刑問題上的基本意見和底線,避免法官作出背離控辯雙方底線的量刑結果,引發不必要的量刑爭議。同時,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和對抗,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修正和縮小彼此對量刑結果的預期,促進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的理性認知。

刑罰個別化是現代刑罰理論的重要概念之壹,刑罰個別化是以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正確評價為基礎的。在混合量刑程序中,對定罪的關註往往容易使法院忽視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正確評估,而在定罪前對人身危險性進行評估,可能導致偏見和有罪推定。獨立的量刑程序不僅為被告人的人格社會調查提供了機制保障,而且有助於法院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方式充分重視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正確評估,從而為個別處罰的公正裁量提供了程序保障。

我國獨立量刑程序的構建應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實現與其他程序的整合,將量刑程序與口供程序、審前程序、辯訴交易程序整合,使其成為刑事訴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時,應當從理論上明確量刑程序的審判對象、證明標準和程序規則,為量刑程序的實際運作提供理論支持。

輔助判例制度平衡量刑結果。

成文法的抽象性和剛性決定了判例不僅是彌補成文法不足的產物,也是保證成文法合理性、統壹性和適用性的重要機制。判例來源於社會實踐,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是對社會生活最及時、最恰當的反映,從而有效地彌合了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鴻溝,促進了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發展。

刑事判例可以填補法律條文與具體案例之間的空白,制約和消除法官可能偏離以往判例的情況,對法官量刑具有“示範”和“指導”意義。因此,建立刑事判例可以彌補刑法條文和量刑規則的缺陷,促進個體刑罰裁量之間的平衡和對稱,進而實現刑罰裁量的基本統壹。

同時,借助信息科學技術,量刑信息系統的建立可以為法官提供有關量刑實踐的法律、事實和統計數據,幫助法官平衡量刑幅度,糾正量刑偏差,實現量刑公正。

明確量刑理由,實現理性溝通

明確量刑理由有以下意義:壹是保證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正如法國法學家馬爾蒂所說:“無論法官決定刑罰的自由是壹直存在的還是新獲得的,這種自由總會導致量刑不對稱的風險。解決這壹問題的壹個可能的辦法是試圖監督刑罰的相稱性(對等性),即特別註意量刑的理由。”二是有利於實現量刑的公正與平衡。量刑理由的公開可以制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性和隨意性,促使法官在量刑過程中保持謹慎的態度,註重量刑結果的公正性和案件之間的平衡。第三,有利於法官與當事人和社會的理性溝通,從而吸收當事人的不滿,減少公眾的誤解,樹立刑事司法的權威。

針對我國判決書中量刑說理分散的情況,壹方面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官有明確判決理由的法定義務,另壹方面有必要對現有刑事裁判文書進行改革。改變目前高度程式化的判決格式,盡量減少條條框框的限制,給法官自由推理留下空間。在裁判文書中,量刑的說理部分可以單獨列出,即可以用獨立的段落來表明量刑的證據、事實和理由。量刑理由壹般包括三項內容:壹是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和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根據基本犯罪構成(既遂),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三是對已經認定的各種情形進行量化評價,參照基準刑得出宣告刑的結論。具體寫法可能因情況而異,但以上三個基本內容缺壹不可。在強化裁判文書揮之不去的量刑理由的基礎上,推行判決書網上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判。

加強職業教育提高量刑能力

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僅要充分了解現行法律制度,熟練運用法律條文,還要善於發現法律條文背後的意義和作用,彌合法律規範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鴻溝,從社會生活中發現、挖掘和提煉無窮的規則,以消除法律的滯後性和GAI,從而引導和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法官在量刑的天平上處於主導地位,是具體刑罰的裁判者。法官的情感因素(道德品質、人格)、認知因素及其對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理解和認識,都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刑罰裁量。

量刑的綜合性和復雜性決定了法官不僅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還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還要掌握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等其他學科的壹些相關知識,以及現代科技知識。因此,應著眼於法官的職業人格和職業要求,加強刑事法官的職業化建設,加強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努力提高刑事法官的職業素質和量刑能力,為實現公正均衡量刑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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