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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Xi交警支隊施工作業車輛事故頻發?

Xi渣土車管理辦法:

壹是規範建築垃圾企業資質和車輛牌照

(壹)審批正常的建築垃圾清運企業和車輛。

建築垃圾清運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Xi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等資質證書。

1.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見原件和復印件)。

2.清運車輛總核定載重達到500噸以上的證明文件(見原件和復印件)。清運車輛必須以企業名義,嚴禁私人車輛掛靠。

3.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所和維修場所(非辦公場所原則上應在三環外)標準如下:

(1)辦公場所:應設立相應的辦公室、監控室、運營部、技術部、安全生產部;辦公面積為車輛總數×1平方米,最小不小於200平方米。

(2)車輛停放處:使用瀝青、磚渣、水泥等材料硬化路面;在車輛出入口安裝拆胎設備或清洗池;停車場應嚴格遵守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嚴禁不同隊伍共用壹個場地。

(3)維修場所:自有維修場所應同時滿足企業5%的車輛維修需求(以車輛維修溝或龍門吊為計數單位);外包維修站點應簽訂合作協議(驗原件,留復印件),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在專項維修地點張貼醒目標識,標明合作企業名稱。

(4)會議教育培訓場所:能容納企業所有管理人員和司機的會議場所。場地性質必須是企業用地或租賃用地,租賃用地必須有租賃合同協議(驗原件留復印件)。

(5)駕駛員休息場所:按照每輛車配備1名駕駛員,每10輛車配備1名備用駕駛員的標準,提供與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休息場所。

(6)用餐場所:壹半企業管理人員和司機同時用餐的場所。

4.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部門核發的車輛營運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5.清運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的清運機構或者密閉的遮蓋裝置、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清運設備。

(2)統壹車輛型號和顏色。

全市所有新建和更新的建築垃圾清運車輛應使用城市智能環保渣土車,顏色統壹為“活力綠”。

(3)簡化審批程序。

1.提交信息。申請人應當按照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質審批的要求,向企業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2.數據的初步審查。收到申請材料後,按要求進行審核,出具初審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城管部門。

3.數據的最終審查。收到初審資料後,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辦理《Xi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不符合要求的向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意見(5個工作日內完成)。

4.市城管局要掌握全市建築垃圾產量和清運企業的運輸能力,根據產運關系發放或暫停《Xi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適當調整產需關系,維護正常、健康、有序的清運秩序。

5.各區、開發區建築垃圾主管部門要按照準入標準對文件發布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建築垃圾企業逐壹進行檢查,督促不達標的企業整改升級。推廣完成後,將報市城管局驗收。未達到準入標準的,不再核發《Xi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

二、支持和鼓勵現有皮卡車的更新改造。

(1)車輛更新。

1.車輛更新條件。

(1)原合格車輛按程序報廢。

(2)盜竊、搶劫、自燃等。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了。

(3)原合格車輛經公安部門鑒定,其安全性能不適合建築垃圾清運的。

(4)相關部門認定的黃標車和老舊車。

2.更新激勵政策。

(1)有原廠資質的車輛可以壹對壹續保。

(2)除SASAC改制的民營股份制企業外,符合條件的車輛屬於黃標車(強制報廢前)和老舊車的,可按照省市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政策淘汰1輛,並可享受2輛新型智能環保車辦理建築垃圾清運的優惠資格。

(2)車輛改裝。

1.重建範圍。

全市國ⅳ排放標準的陜汽牌建築垃圾清運車(改造方案為安裝定州渣土車gps定位監控系統,納入城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監管)。

2.裝修補貼。

根據車輛所屬企業和地區,改造費用按市財政補貼40%,區財政補貼40%,企業按20%的標準承擔改造工作。

三、加強清算企業和車輛的管理。

(壹)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清運企業資質的審批,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和回收場所的備案;負責全市建築垃圾清運企業的考核和評比。

(二)交警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清運車輛和人員的備案;負責全市所有建築垃圾清運司機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負責全市建築垃圾清運車輛道路運輸環節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三)市城管局牽頭,交通、交警部門配合,安裝並日常動態監管全市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的GPS或北鬥系統。

(四)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做好出土場地、處置場地和回收的審批工作,特別是對“無手續場地、無資質車輛和未經批準的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加大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清運秩序。

(五)在建築垃圾日常管理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堅決按照《Xi建築垃圾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獎懲分明、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

(壹)實施企業評價機制。

實行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月度考核機制和市、區、開發區城管部門季度考核機制,對建築垃圾清運企業實行目標考核和量化計分。

(2)實行末位淘汰機制。

根據月度考核結果和季度考核情況,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啟動市場退出機制。

(三)落實獎勵機制。

1.月評優秀搬遷企業,季評可加5分;月評先進搬遷企業,季評可加2分。

2.優秀清運企業在年度企業考評中,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可優先安排各級財政支出的重點清運項目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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