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除貸款人和捐助人對采購方式和招標有不同規定的以外,適用其規定);
(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招標範圍的其他內容。
此外,為了執行招標政策,我們還需要了解關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的規定。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範圍。
(壹)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壹)項中的“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壹般公共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資金。第(二)項中的“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出資額或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項目建設,也屬於控股或主導地位。項目中方資金比例按項目資金來源中全部國有資金的總和計算。
(2)關於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法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單項采購。16和843號文件第二條達到第5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款估算標準。16分別,單次采購必須邀請招標;本項目中不符合上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強制招標範疇。
(三)招標範圍事項清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第號法令的規定。16和843號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依據,16號令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未明確列出的服務和843號文件第二條未明確列出的項目,不得強制招標。
(4)同壹項目中的並購。第5號法令第5條。16規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合並,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以防止發包人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其中,“同壹項目可以合並”是指根據實際項目和行業標準或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適合在同壹項目中壹起采購的類似采購項目。
(5)總承包招標規模標準。第2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16、發包人依法發包全部或部分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只要總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估算價之壹達到第5號令規定的相應標準,16,即建築部分預估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預估價達到200萬元以上。
二、規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項目采購。
第2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施工、貨物和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16和843號文件第二條未達到第5號令規定的規模標準。16、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
第三,嚴格執行依法招標制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2004年第12號令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16號和843號文件,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843號令相抵觸的規定。16、843號文件和本通知,繼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努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