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含義: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應商的選擇或認可,按照合同約定將從供應商處取得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形式。融資租賃通俗的理解就是“妳租我買,我買我租”,“兩權分離,兩權同在”。壹般租賃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其法律交易結構包括“壹個標的物、壹份合同(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融資租賃不壹樣。
融資租賃的“壹個標的物”
1,融資租賃的壹個標的物——汽車。它的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2.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租賃物是固定資產,這是壹個財務會計術語。在財務會計中,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監管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租賃財產主要是指設備、車輛、工程機械等動產。
融資租賃的“兩份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1.簽訂“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
2.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大功能”,即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裏的“融資租賃合同”不能簡稱為“租賃合同”,即使口頭或書面稱之為“租賃合同”,其內涵也與《合同法》第13章中的“租賃合同”完全不同。
融資租賃中的“三方”
融資租賃的三方壹般指:承租人、出租人和供應商。
二、汽車金融的商業模式
1.直接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應商的選擇或認可,按照合同約定將從供應商處取得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2.售後回租:指承租人將自有財產出售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該財產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應商為同壹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的優勢
汽車融資租賃不同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把車租給客戶,此時車的所有權屬於汽車金融公司。租約到期時,汽車的所有權屬於客戶。這種以“租”代“賣”的汽車融資租賃的優勢在於:(1)打包租賃模式,降低了購車門檻。汽車融資租賃以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保險等稅費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款比例和相應的服務費,即可獲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減輕了客戶首期付款的負擔,讓客戶可以將更多的資金用於投資理財;(2)租金是壹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車貼報銷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幾大風險
1,行業風險
2.國內政策風險
3、企業信用風險
4.市場風險
5.租賃財產的風險
6.合同風險
7.供應商和出租人的風險
8.自然災害風險
第三,融資過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提車
審批環節
融資租賃公司對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查詢申請人的信用信息,根據信息決定是否放款。對於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回資料。在評估過程中,租賃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各類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
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
1,直租項目: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方選定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方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和服務費。
3)供應商應根據汽車買賣合同的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並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車驗收,租賃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車錢,取得租賃汽車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2.回租項目:
1)承租方提供租賃汽車的原始發票,租賃公司對租賃汽車的所有權、用途、價值、抵押情況進行審核。
3)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租賃汽車的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支付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