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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可可西裏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及其緩沖區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是指按照國家自然遺產地劃定標準和程序,在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可可西裏地區、索家鄉、曲麻河鄉行政區劃範圍內劃定並公布的區域。

緩沖區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劃定並公布的對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有重要影響的外圍毗鄰區域。第三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對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實行統壹領導,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在業務上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農牧、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籌集資金,用於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的保護。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的行為。第二章規劃第七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突出生態文明理念和普遍價值,保護地質遺跡、生態演化過程、自然風光審美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充分發揮科研、教育和展示功能,合理開展生態科普旅遊,構建自然遺產地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機制。第八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詳細規劃由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州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九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國家公園規劃相銜接。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旅遊專項規劃應當與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經批準的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二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規劃應當嚴格控制各類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實施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保護規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護自然景觀、水體、林草、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第三章保護、管理和利用第十三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第十四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自然遺產地保護的監測、調查、登記、評估等相關工作,建立自然遺產資源保護管理檔案,指導開展與自然遺產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科普和教育活動。第十五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自然遺產界樁、界樁和安全警示標誌。第十六條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規劃實施、資源保護、自然環境變化和監測數據,並根據自然環境變化和監測數據確定下壹年度的保護管理措施。第十七條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開展生態科學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保護管理制度,制定規劃和計劃,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遊覽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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