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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內禁止吸煙

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定範圍包括(引自《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八條實施指南):

“公共場所”

18.雖然“公共場所”的確切定義因管轄區而異,但這壹術語的法律定義應盡可能寬泛,這壹點很重要。所使用的定義應涵蓋公眾可以進入的所有場所,或供集體使用的場所,無論其所有權或進入權如何。

“室內”或“封閉”

19.第八條在“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防止吸煙。因為在定義“室內”區域時可能會有陷阱,所以我們應該研究各國定義該術語的經驗。定義應盡可能全面和清晰,應註意避免在定義中列出,以防止被解釋為排除潛在的“室內”區域。建議將“室內”(或“封閉”)區域定義為由屋頂或壹面或多面墻壁或側面包圍的任何空間,無論屋頂、墻壁或側面使用何種材料,也無論結構是永久性的還是臨時性的。(-b108j禁止吸煙。補充壹下,所有看不到天空的地方都是禁煙區。)

“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應從廣義上定義為“公眾在就業或工作期間使用的任何場所”。這不僅包括有償工作,也包括誌願工作,只要後者通常是有償工作。此外,“工作場所”不僅包括開展工作的場所,還包括工作人員在就業期間使用的附屬或關聯場所,如走廊、電梯、樓梯間、大廳、聯合設施、咖啡廳、廁所、休息室、餐廳和附屬建築,如工棚和臨時建築。工作期間使用的車輛也屬於工作場所,應相應地進行具體標識。

21.應認真考慮同時也是個人住所或居所的工作場所,如監獄、精神病院或療養院。這些場所還包括其他人的工作場所,他們應該受到保護,避免暴露在煙草煙霧中。

“公共交通”

22.公共交通應被定義為包括用於運送公眾以換取報酬或商業利益的任何車輛。這將包括出租車。

有效法律的範圍

第8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1)室內工作場所、(2)室內公共場所、(3)公共交通工具和(4)“適當時”和“其他公共場所”暴露於煙草煙霧。

24.這規定了提供普遍保護的義務。為此,我們應該確保所有室內公共場所、所有工作場所、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可能的(室內或準室外)公共場所都不接觸二手煙。由於健康或法律原因,沒有豁免。如果必須以其他理由考慮豁免,應將其減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如果締約方不能立即實施全民覆蓋,第8條規定,總是有義務盡快取消任何豁免,並提供全民保護。各締約方應在《世衛組織框架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五年內提供普遍保護。

25.不存在符合安全標準的二手煙,而且正如締約方大會在之前的FCTC/COP1(15)號決定中承認的那樣,通風、換氣和使用指定吸煙區等工程和技術準則無法避免接觸煙草煙霧。

26.應在所有室內或封閉的公共場所提供保護,包括在工作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如出租車、救護車或送貨車)。

《公約》的措辭要求,不僅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而且在“其他”(即室外或準室外)公共場所,“適當時”也應采取防護措施。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室外和準室外公共場所,締約各方應考慮各種環境中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證據,並應在有證據表明危害存在時實施最有效的保護以防止接觸這種危害。

樓上的回答“除了妳家的壹切”沒有錯。在壹些締約國家和地區,甚至妳自己的家在某些情況下也被列入公共場所的範疇,因為妳家飄來的煙草煙霧會汙染附近的公共場所,比如住宅樓梯間、電梯等,而那些地方是禁煙的,所以妳家也會被列入禁煙範圍。具體請參考美國和香港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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