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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審理中法律規範應用研討會紀要內容

壹、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規則審理行政案件。在引用規則時,要判斷規則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應當適用於合法有效的規則。根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和規章制定程序中關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解釋,人民法院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參照規章制定機關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

考慮到建國後中國立法程序的演變,有效的行政法規有三種類型:

壹是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

二是立法法實施前,程序是按照當時生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發布的。但是,立法法實施後,經國務院批準並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

三是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

在行政審判實踐中,經常涉及有關部門為指導執法或實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主要有:

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說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往往將這些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這些具體應用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規範意義上的約束力。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時,應當認可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就具體應用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裁判理由上是否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發表意見。

第二,關於法律規範沖突的適用規則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調整同壹客體的法律規範因法律後果不同而發生沖突,壹般情況下,適用的法律規範應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位法優於前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進行判斷和選擇。當沖突規範所涉及的事項比較重要,有關機關對是否存在沖突有不同意見,應當先適用的法律規範的法律效力尚有疑問,或者根據法律適用規則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逐級提交主管機關裁定。

(壹)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適用。

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則上適用上位法。現在很多具體行政行為都是根據下位法作出的,沒有援引和適用上位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制統壹,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判斷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當依據上位法確定。從審判實踐來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見情形有:下位法縮小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範圍,或者違背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範圍;下位法限制或者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範圍的;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者其職權範圍;下位法延長了上位法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下位法通過參照或比照適用擴大或限制上位法規定的義務或義務主體的範圍、性質或條件;下位法的增設或者限制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的;下位法擴大或者限制上位法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下位法改變上位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性質的;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種類和方式,增加或者限制其適用條件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設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或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的;其他沖突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規定修改後未明確廢止的,人民法院在適用時應當區分下列情形:實施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不適用;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相應的實施規定失去依據,不能單獨實施的,不適用;實施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可以適用。

(2)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適用關系

同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對同壹事項有壹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原則上適用如下規定:新的壹般規定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壹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壹般規定。無法確定新的總則是否允許舊的規定繼續適用的,屬於法律規定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NPC常務委員會裁定;屬於行政法規的,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裁定;屬於地方性法規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送制定機關裁定。

(三)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相沖突的選擇。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壹般可以根據下列情況適用:

(1)法律、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中央宏觀調控事項,需要全國統壹的市場活動規則,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的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給予優先考慮;

(三)地方性法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優先;

(四)地方性法規對屬於地方事務的事項的規定優先;

(五)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優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事項作出規定;

(6)其他可以直接適用的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並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有權機關處理。

(D)沖突法規的選擇和適用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壹般可以根據下列情況適用:

(1)法律、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應當優先制定部門規章,對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中央宏觀調控事項、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市場活動規則、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事項作出規定。

(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性政府規章的具體規定優先;

(四)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行政事項作出規定的,優先適用;

(五)其他可以直接適用的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國務院裁定。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壹般可以根據下列情況選擇適用:

(1)適用與上位法不沖突的部門規章;

(2)與上位法無沖突的,以專屬權限制定的規章制度為準;

(三)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與其職權範圍有關的,優先於其中壹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

(4)能夠選擇其他適用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國務院裁定。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同壹事項有不壹致規定的,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三、關於新舊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

按照行政審判中的通常理解和慣例,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具體行政行為是在新法實施之後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對實體問題適用舊法的規定,對程序問題適用新法的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

(二)適用新法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

四、《管子》法律規範的具體應用解釋問題

在裁判案件中解釋法律規範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壹般按照其慣用語義解釋適用的法律規範;如果有特殊的專業含義,該含義優先;如果含義不清或者有歧義,可以根據上下文和立法目的、宗旨、原則確定其含義。

在列舉了法律規範適用的典型事項後,用“等”這樣的詞語來表達以及“其他”,這是壹個沒有完全列出的說明性條款。用“等”等壹般術語表達的事項和“其他”都是明確列舉以外的事項,概括的情況應該和列舉的差不多。

人民法院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應當妥善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既要嚴格適用和維護法律條文的嚴肅性,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壹性和連續性,又要註意與時俱進和辦案的社會效果,避免對法律條文的僵化理解和適用,在法律適用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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