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進行調查處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壹步核實的,應當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進壹步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包括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公務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和所在單位監察組織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采納。?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務員的處分、免予處分或者辭退。?
(六)任免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告。?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公務員的個人檔案,收集相關材料,形成處分案件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終止程序,參照上述第5、6、7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以上規定僅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程序,其他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程序也可參照執行。壹般來說,公務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真相。這是公務員受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處罰公務員。調查的內容包括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相關證據等。
調查不僅可以調查公務員本人的時間,還可以詢問其他相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全面、真實、客觀、公正,既要收集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公務員有利的證據。
(2)告知、陳述、申辯?
調查結束後,應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公務員進行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討論對公務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法定程序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是否有必要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壹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和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不特定多數人或個人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使決定公正合理,其作用是保證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事實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中壹項極其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策,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的聽證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作用。壹般來說,只有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能申請聽證。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尚未頒布,在我國現有立法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是否需要聽證可以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後再考慮。
(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應當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處罰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壹規定雖然只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其他機關公務員的處分也有參考價值。
其次,處罰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2 .經查證屬實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渠道和時限?
⑤處罰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和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期間的表現。?
最後,處罰決定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擴展數據: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給予的壹種處分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壹種行政處罰。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處分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過錯行為的否定和懲罰,是壓制和消除。對未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規範和警醒作用。同時,它也是被處罰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之壹。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的內部行政行為。它具有很強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但由於不受司法審查,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不服處分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申訴。
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復議或者申訴不受加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包括雙開處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程序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程序有以下七個步驟:
(壹)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進壹步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包括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公務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相關工作人員和所在單位監察組織的意見。
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中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並記錄在案。
被調查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務員的處分、免予處分或者辭退;
(六)任免機關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公務員個人檔案,收集相關材料形成處分案件工作檔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