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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中殺死敵對國家的遊擊隊合法嗎?

根據日內瓦公約這是非法的。

首先,《日內瓦公約》規定戰俘由敵國管轄,而不是由俘虜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管轄,因此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戰俘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得到人道的待遇和保護。戰俘不得受到身體傷害或接受任何醫學或科學實驗。他們不得受到暴行或恐嚇、侮辱和公眾好奇心的幹擾。禁止對戰俘采取報復措施。戰俘的個人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仍應由戰俘保管;囚犯的住宿、食物和保健應得到保障;可拘留戰俘,但除非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否則不得監禁戰俘;紀律處罰不得不人道、殘忍或危害戰俘健康;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和侮辱性的勞動;戰俘不應遭受身體或精神酷刑或任何其他脅迫以獲取任何情報;戰爭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拖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都不能放棄《公約》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這說明迫害和殺害戰俘是違法的。

第二,被俘的遊擊隊是戰俘嗎?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規定戰俘應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條

(a)本公約所稱“戰俘”壹詞是指處於敵方權力之下的下列人員之壹:

(1)沖突壹方的武裝部隊成員以及組成這種武裝部隊的民兵和誌願部隊成員。

(2)即使屬於沖突壹方的其他民兵和其他誌願者,包括有組織抵抗活動分子的領土被占領,這些民兵或誌願者,包括有組織抵抗活動分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有壹個人對他的下屬負責;

(b)有固定的特殊標誌,可從遠處識別;

(c)公開攜帶武器;

(d)遵守戰爭和戰鬥的法律和習慣。

(3)聲稱忠於不被拘留國承認的政府或當局的正規武裝部隊成員。

(4)武裝部隊的隨行人員,如軍用飛機上的文職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勞工或武裝部隊的福利工作者,如果他們已獲得隨行武裝部隊的許可,武裝部隊應為此向他們發放類似於附件中格式的身份證。

(5)沖突各方商船隊的機組人員,包括機長、飛行員和見習員,以及根據國際法任何其他規定不能享受更多優惠待遇的民用航空器的工作人員。

(6)未被占領土地上的居民,當敵人接近時,他們沒有組織成正規部隊並立即拿起武器抵抗入侵的軍隊,只要他們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和慣例。

(b)下列人員也應根據本公約作為戰俘對待:

(1)屬於或曾是被占領國武裝部隊成員的人,占領國認為有必要拘留他們,因為這種從屬關系,也就是說,他們是在占領國在被占領地區以外作戰時被釋放的,特別是那些試圖加入他們所屬的武裝部隊並再次作戰,但不遵守對他們發出的拘留令的人。

(2)屬於本條所列類別之壹的中立國或非交戰國的人,應由該國根據國際法予以拘留,條件是該國願意給予他們更優惠的待遇,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五款)、第五十八至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二條和第壹百二十六條除外,而且如果沖突各方與有關中立國或非交戰國有外交關系。如果存在這種外交關系,該人所屬的沖突各方可執行本公約規定的保護國家的任務,但這不妨礙各方根據外交和領事慣例和條約通常執行的任務。

(C)本條絕不影響本公約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醫務人員和牧師的地位。

第4條第6款稱之為遊擊隊。因此,被俘的遊擊隊員也是戰俘,都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然而,這壹規則經常被壹些國家任意更改。比如在戰區俘虜了壹個俘虜,不穿敵軍制服就不能享受戰俘待遇,應該作為間諜槍斃。這是違法的,但妳得給自己找個借口。當我們自己人被俘虜時,他們說另壹方是非法和不人道的,實行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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