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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應急計劃審查程序

環境應急計劃審查程序

簡介: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流程是怎樣的?以下是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流程。歡迎閱讀!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流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計劃?)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基於環境敏感點的分析,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4)應急人員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5)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清晰、具體且可操作;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平面圖基本要素齊全,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壹般原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排查和修復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程序、預警對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前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5)後處理,包括後處理處理、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和科技保障;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教育培訓、責任和獎懲;

(八)補充規定,包括術語、預案說明、修訂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在存在多種環境風險和可能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的地方,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和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和應急支持、應急培訓和預案演練等。

針對某壹類環境風險,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現有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的特征、主要汙染物的種類、應急組織和職責、防範措施、應急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於風險較大的關鍵崗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關鍵崗位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害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的特點、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註意事項。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九條工程建設、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單位概況、周圍環境和環境敏感點;

(二)本單位環境危害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害的基本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3)應急物資儲備,包括根據本單位危險源的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的名稱和基本儲備。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並充分征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會。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組成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組成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環境應急預案評估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情況。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修改應急預案草案。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自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自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的臨時性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壹式兩份):

(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3)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經評估組評估合格的,予以備案並發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登記表》;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並回復說明理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行改正,重新備案。

第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壹制定。

第五章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技能。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多種形式使相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建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按照相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修訂框架編制指南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環境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修訂:

(壹)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事業單位認為應當及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規劃的備案部門可以根據規劃修改的具體情況,要求修改規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改後的規劃進行評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將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未編制或者未實施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事故或突發事件導致環境受到汙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快速、有序、高效的應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預案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的來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調性而進行的模擬應急反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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