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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世峰辯護的律師的良心被狗吃了嗎?

繼江歌案參與者劉鑫、陳世峰被輿論形容為“尋釁滋事”之後,又有壹人成為眾矢之的。那是陳世峰的律師。讓我們談談為陳世峰辯護的律師。狗吃了良心嗎?

在所有可能的“真實”可能性中,被大眾廣泛接受的版本是:

陳世峰因為沒能和劉鑫復合而懷恨在心。作為壹個控制狂,他從愛生恨,決定摧毀他得不到的東西。那天從實驗室拿走刀,埋伏在江歌住處周圍,提前喝威士忌壯膽。劉鑫提前進門,江歌在門口和陳世峰吵了起來。

檢方進壹步認為,陳世峰懷疑江歌阻止他與劉鑫復合,所以策劃報復。

控方認為陳世峰應該被判故意殺人罪。

陳世峰的律師提出了幾個讓我們目瞪口呆的觀點。他是這樣表達的:

首先,這把刀是劉鑫交給江歌的,不是陳世峰帶來的。其次,陳世峰沒有伏擊江歌,而是想和她談談。

但是,沒想到劉鑫給了江歌壹把水果刀,並鎖上門,不讓江歌進入。後者在精神崩潰的狀態下與陳世峰作鬥爭。在此過程中,陳世峰誤傷江歌,第壹刀造成左側頸總動脈致命傷。

所以陳世峰是過失殺人,而且是正當防衛。

律師還解釋了陳世峰隨後拿出的謀殺江歌的九把刀:

經法醫鑒定,江歌第壹刀後已經死亡。陳世峰後來編造的九把刀與江歌的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殺死壹個死人不叫“殺人”。

江歌受傷示意圖(圖片來源:本報)

因為第壹刀是過失殺人,不適用日本法律的故意殺人定義,而是適用日本刑法第203條,即殺人未遂罪。

因此,陳世峰的律師認為陳世峰犯有謀殺未遂罪。

在日本,故意殺人,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殺人未遂罪最多15年,最少壹年。

在這樣的策略下,他還有機會重見天日。

江歌的母親壹直堅持認為陳世峰應該被判死刑。

"殺人犯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才知道生命的價值。"

陳律師的辯論策略立刻引起了網友的反感,紛紛表示深惡痛絕。

有人將矛頭直接指向陳世峰的律師,認為他在撒謊,試圖擺脫陳世峰的罪行,這是雷擊。

有些文章的標題甚至更聳人聽聞:

從目前公布的證詞和證據來看,和劉的說法自相矛盾,壹個是瘋狂撒謊,壹個是拼命洗白。但沒有上帝的視角,我們無法確切知道真相是什麽。

劉鑫有狠心?陳世峰謀殺未遂?這些看似是輿論的心聲,但這次是壹位律師站在了輿論的對立面。

陳世峰律師陳數個人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我能理解大家的憤慨。無論陳世峰的行為導致了江歌的死亡,事後他也沒有認罪,也沒有向江歌的母親道歉,這都是壹種不可接受的惡。最能讓人接受的懲罰方法就是壹命抵壹命。

我們的觀點是公眾意見的壹部分。這樣壹個人為的陳世峰符合我們對人性陰暗面的普遍理解。只有他死了,我們才能生活在壹個公正的社會。

但我們必須明白,“道德經驗”不能框定“司法程序”,更不能代表真相。

這也是我們需要律師的原因——避免犯“輿論裁決”的錯誤。

2014電影《十二公民》揭露了盲目追隨輿論的恐怖。在普世社會價值觀的裁決下,壹個無辜的嫌疑人舉手表決就可以定罪,沒有合理的程序去探究背後的真相。

賀冰在影片中扮演的這個律師般的角色提醒我們:不要簡單粗暴地評價人。

這種提醒在律師行業尤為重要。

被告是好人還是壞人,只是壹個道德評價。甚至在道德層面上為“壞人”辯護,從法律角度來說,也是不要病。

犯罪嫌疑人也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我們在電影裏聽過那麽多“米蘭達警告”,都是關於維護犯人權利的。妳犯的錯誤不能剝奪妳的基本權利。

這也包括聘請律師的權利。

“妳有權保持沈默。如果妳開口,妳所說的壹切將作為呈堂證供。妳有權請律師,妳可以要求律師在審訊時在場。如果妳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妳提供壹名。

即使是罪犯,律師也有義務爭取減刑的權利。

1931電影《M是兇手》最後的重頭戲中,雖然庭審是私下進行的,但還是成立了法庭來判決兇手,並指定了辯護律師。雖然律師很討厭兇手,但還是很專業地為兇手辯護。

歸根結底,律師的工作就是最大限度地為委托人爭取利益。

為壹個殺人犯辯護沒有任何問題。

但我們所痛恨的是,律師的辯護不是基於事實或法律,而是基於自己豐富的經驗和專業技能,在明知當事人有罪的情況下編造沒有說服力的證據來幫助自己擺脫罪行!

這是在包庇魔鬼!

在電影《大熔爐》中,國民桓飾演的黃律師,為了幫助性侵女生的校長和兩個哥哥逍遙法外,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買通檢察官,還利用“前官員禮遇”的潛規則(部長級法官退休後接手的第壹個案子會幫他打贏),增加勝訴幾率。

私下鼓勵法醫篡改證詞,還利用女生聽力障礙歪曲現有事實。

在形勢不利的情況下,他親自用金錢促成庭外和解,甚至直接往女孩身上潑臟水,誣陷她主動“配合”校長發生性關系。

這種話可以說

他的“大力辯護”做好了兩個有罪方,不痛不癢緩期執行的刑期基本等於不罰。

事後,黃先生還能說出“事必有因”這樣的豪言壯語。

當下,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人性的黑暗面前已經煙消雲散。

維護正義的確是法官在文字上的職責。

但是在工作的過程中,心中的正義會消失嗎?

雖然為“壞人”辯護的律師是幫兇這種現象過於絕對和無知。

勝利者是正義

但也應該請律師按照職業道德和司法公正為魔鬼辯護。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守則》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故意為其委托人的非法、不道德或欺詐性要求或行為提供服務和幫助。

我們可以接受罪犯獲得基本人權,但我們永遠無法接受他們應得的懲罰,更不能接受包庇惡魔的罪名!

蘇源

在這裏我想對陳世峰的律師說,如果妳真的知道事情的真相是對陳世峰不利的,請立即發表有罪聲明。

作為中國百強律師,妳為貪官辯護過從無期到幾年,妳為禽獸李天壹辯護過,所以妳應該比我們更明白壹個道理。

踐踏正義和公平的人和殺人犯壹樣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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