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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倫、古印度、古埃及采用的是什麽制度?

古埃及

專制制度

古埃及是東方典型的專制國家。法老作為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不僅被視為神或神的兒子,更是權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共工程、軍事和宗教方面的所有權力。法老手下有各種官史,最高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僚機構的全權首腦,每天協助法老處理國家事務。他還掌管皇家農場、司法、國家檔案、稅收和監督公共工程的建設,是法老法令的解釋者。宰相之下有若幹大臣,分別主管財政、水利建設和國家事務。祭司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占有突出地位,是法老宗教事務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長官是由法老任命的總督,擁有行政和司法權力。每個州不僅有完整的行政機關和官方歷史,而且有自己的軍隊和警察。軍權直接掌握在法老手中,宰相不兼任軍務。

土地制度

法老王作為國家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經常以分封或俸祿的形式將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史。古埃及的土地占有和使用主要有四種形式:(1)王室土地,由王室直接控制,構成皇家農場。失去土地的奴隸和自由民被用作勞動力,他們的產品被皇室揮霍。(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源於法老的恩賜。(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農民占用的土地。

包工制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契約,廣泛應用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合夥等經濟活動中。合同的成立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輔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埃及漫長的歷史時期,債務契約必須以莊嚴宣誓的形式簽署,在牧師和官方歷史面前。簽訂土地買賣合同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依次要經過三個程序:付款協議,賣方保證任何第三方不能對土地主張任何權利,買方開始占有土地。這三個手續必須在法院辦理,過戶手續必須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當買方占有土地時,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就開始了。

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

在古埃及,有明顯的母系制度的殘余,孩子壹般隨母姓,祖父和叔叔是親戚中最受尊敬的。婚姻以壹夫壹妻制為主,隨著夫權制度的確立,納妾並不違法;契約是婚姻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作為合同的壹方,婦女以自己的名義相互簽訂合同。根據婚姻契約,妻子保留自己的財產,而丈夫有義務提供妻子的生活需要。為保證妻子的財產得到認可,出具詳細的財產清單,以丈夫的全部財產作為抵押;離婚是完全自由的,妻子通常會得到很高的補償。成年子女享有完全獨立的權利,可以自由處置個人財產;所有子女,不分性別,不分年齡,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年齡最大的女性擁有壹些特權,即她獲得額外的壹份財產,作為承擔財產分割的報酬;子女不僅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還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和母系親屬的財產;無子女者的財產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繼承。

犯罪與刑罰體系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奴隸制刑法特征,如罪刑法定、刑罰多樣、廣泛適用死刑和斷肢。

審判人員

司法部擁有最高司法權,從中央到地方實行司法行政壹體化體制。行政官員壹般擔任法官,直接履行司法職能。司法證據主要包括:證人證言、宣誓、檢查結果、通訊。

古印度

印度奴隸制社會的主要特征是種姓制度和宗教制度。

古巴比倫

古巴比倫的奴隸制被寫進了漢謨拉比法典,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法典,巴比倫人按照權力(非財產)的大小分為三等:第壹等是“阿維盧”,擁有公民權利的自由公民;比如國王和城裏的大部分市民。第二個層次是Mushgennu,沒有公民權的自由人;例如農村地區未登記的農民。第三層是奴隸,完全無權無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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