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的時效期限是多長?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二、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救濟?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結束後,債權人仍有以下救濟途徑。
(壹)向法院申請還款。
訴訟時效過期。債權人失去的是打贏官司的權利,但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並沒有失去。債權總是存在的。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債權的行使只是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因此,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解釋和適用時效,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認定借貸事實的前提下,債務人未註意到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而提出抗辯的,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2)讓債務人繼續償還貸款。
債權人可以繼續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也願意還錢。債權受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借口要求債權人退錢。是基於《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義務人同意在時效期間屆滿後履行的,不得以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復》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到期借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擔保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超過有債權限制的訴訟期間。保證人償還債務的,債權受法律保護,與債務人自願償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中三年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民法典》完善了訴訟時效制度:現行的壹般兩年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明確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索要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等。,並強調法定訴訟時效。綜上所述,所謂執行時效期間,通常是收到執行。人們會認為,應該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