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小額支付系統批量處理支付業務,軋差清算資金。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營者。
第四條小額支付系統的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直接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清算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中心支行(倉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清算賬戶,委托直接參與者辦理資金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縣(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倉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支付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小額支付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 * *享有清算賬戶的清算資金。
清算賬戶是指直接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於資金結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小額支付系統處理同城異地借記支付業務和金額低於規定起點的貸記支付業務。
同城業務是指同城處理中心的參與者之間的支付業務。
異地業務是指不同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之間的支付業務。
第七條小額支付系統的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和城市處理中心應當在線發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如遇在線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可采用磁介質。
第八條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同城信用支付業務,信息由支付行發起,經過支付清算行、同城處理中心、歸集清算行,止於收款行。
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異地信用支付業務的信息來源於支付行,經過支付清算行、支付行同城處理中心、全國處理中心、收款行同城處理中心、托收清算行,止於收款行。
第九條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同城扣款支付業務,信息源於收單行,經過收單行、同城處理中心、支付清算行、支付行,由支付行按規定時限發出收單行信息,返回收單行。
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遠程扣款支付業務的信息來源於收款行,經過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同城處理中心、全國處理中心、付款行同城處理中心、支付清算行、付款行,由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收款信息,返回收款行。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支付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發起借記支付業務收單信息的直接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歸集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借記支付業務信息,並接收借記支付業務或貸記支付業務信息的直接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付款銀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付款銀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收單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收單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第十壹條微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壹經沖抵,即具有終局性和不可撤銷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借記支付業務收單信息時,應貸記收款人賬戶。
第十二條支付業務信息在小額支付系統中以批量包的形式傳輸和處理。
支付業務信息從紙質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者從電子信息轉換為紙質憑證,具有相同的支付效果。
支付業務信息由紙質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質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化為紙質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條支付業務信息經確認後方可生效。小額支付系統傳輸過程確認的支付業務信息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規定進行編碼。
第十四條支付業務信息加密分為全國加密和本地加密。
支付業務信息在直接參與者和城市處理中心之間傳輸,並增加了本地加密。支付業務信息在城市處理中心和國家處理中心之間傳輸,並添加國家密碼。
全國秘密拘留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地方秘密拘留所由城市處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行管理。
第十五條小額支付系統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對手方,為直接參與者設置凈扣款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參與者及其下屬間接參與者發起的貸記支付和借記支付的收款只能在凈借記限額內支付。
凈借記限額是指小額支付系統為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設置的最大金額,以控制其支付業務的凈借記差額。
第十六條微支付系統應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小額支付系統的工作日為自然日,資金結算時間為大額支付系統的工作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管理需要調整系統運行時間和資金清算時間。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可以臨時暫停小額支付系統。
如發生停機,中國人民銀行將公布系統的停機時間和啟用時間。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支付系統實施統壹管理,對小額支付系統及其參與者的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十九條小額支付系統辦理以下跨行支付業務:
(壹)壹般信貸業務;
(2)常規信貸業務;
(3)實時信貸業務;
(4)壹般借記業務;
(5)定期借記業務;
(6)實時借記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參與者之間的支付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處理。
第二十條普通信用證支付業務是指由付款行向收款行發起的支付業務。包括以下業務類型:
(1)交換;
(2)委托收款(匯款);
(3)托收承付(匯款);
(四)國庫信用匯款業務;
(5)網上銀行信用支付業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信用支付業務。
第二十壹條定期授信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根據雙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支付業務。包括以下業務類型:
(壹)代發工資業務;
(二)代交保險費、養老金;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正規信用支付服務。
第二十二條實時貸記支付業務是指支付銀行受付款人委托,將確定的金額實時貸記到指定收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以下業務類型:
(壹)個人儲蓄存取款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信用支付服務。
第二十三條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是指由收款行向付款行發起的托收業務。包括以下業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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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國人民銀行機構之間的借貸業務;
(2)國庫借記匯款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定期扣款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根據雙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支付行發起的批量支付業務。包括以下業務類型:
(壹)水、電、氣等公用事業的收繳;
(二)國庫批量扣稅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五條實時扣款支付業務是指由收款人發起,將確定的金額實時借記到指定付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以下業務類型:
(壹)個人儲蓄取款業務;
(二)公司匯兌業務;
(3)國庫實時扣稅;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支付系統允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清算組織接入並處理其收付指令的傳輸和交換。
小額支付系統允許同城清算系統接入並處理同城凈額結算的資金結算業務。
第二十七條銀行在辦理個人儲蓄兌換業務時,應實現收款行與付款行逐筆實時費用共享。
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擔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管理和風險防範的需要,設定和調整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信用支付業務的上限。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確定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的借記回單信息的基準時間。
第三十條收款行發起普通扣款支付業務或定期扣款支付業務時,應根據收款人的委托記錄扣款回單信息的最長返回時間。收款人未註明退回時間的,收款行應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退回參考時間。
扣款回單信息最長返回時間不得少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時間,且不得超過5個法定工作日。遇法定節假日及小額支付系統關閉日,扣款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順延。
第三十壹條支付行收到普通扣款業務或定期扣款業務時,應立即按照約定進行核實扣款。支付清算行應在借記回單信息返回到期前出具回單。
支付清算行在收款行確定的最長返回時間內成功扣劃整包扣款業務的,應立即返回扣款業務的收單信息。
第三十二條支付清算行在到期日未退回借記業務回單的,小額支付系統將在借記回單信息退回至到期日的次日自動註銷。
若小額支付系統自動撤銷借記支付業務,收款行可再次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借記業務。
第三十三條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應加強對查詢和回復的管理,對有疑問或存在錯誤的支付業務,應使用查詢和回復格式報文,並最遲在下壹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
查詢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天,最遲在下壹個法定工作日上午進行查詢。
第三十四條支付行需要撤銷已發起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單、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單的,應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申請。支付業務未納入軋差的,立即撤銷;已經計入滾動差額的,不能撤銷。
申請撤銷只能撤銷批量套餐,不能撤銷批量套餐中的單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五條收單行收到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後,應立即完成行內業務處理,並通過微支付系統將收款信息返回發起行。發起行未及時收到收單信息時,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沖正指令,取消未納入軋差的實時支付業務。
當微支付系統未收到收單行的收單信息和發起行的沖正指令時,將在系統第三個工作日拒絕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並通知發起行和收單行。
第三十六條對於已經簽發的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收款行需要付款行止付的,應當使用規定格式的報文申請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後,最遲應在下壹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止付回復。如果付款行未能發出扣款回單信息,將立即止付;如果借方收據信息已經發出,付款將不會停止。
止付申請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批量包單筆支付業務止付。止付申請為壹次性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人退回普通扣款和定期扣款的回單。
第三十七條支付銀行需要退回已納入軋差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的回單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出退回申請。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請後,最遲應在下壹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退回回復。收款人賬戶未被收款人開戶銀行貸記的,應當立即退回;已經劃入收款人賬戶的,不予退回,並通知付款人與收款人協商解決。
付款行可以申請整包退回,也可以批量申請單筆付款業務退回。
收單行應通過小額支付系統主動與支付行核對,退回收到的有錯誤的支付業務。第三十八條借方凈限額由授信額度、質押品價值和流動資金組成。
本辦法所稱授信額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直接參與者的信用狀況核定並在壹定時期內多次授予直接參與者的授信額度。
本辦法所稱抵押品,是指直接參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用於資金結算擔保的小額軋差的中央銀行票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優質債券。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是指直接參與者在其結算賬戶中凍結的用於小額凈額結算資金結算擔保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動用直接參與者提供的擔保物和專用資金,但當直接參與者因信用風險無法清償小額支付業務的借方凈余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動用擔保物和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授信額度和抵押物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全國處理中心的小額支付系統設定和調整。
第四十壹條流動資金應當由直接參與者在系統工作日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設置和調整,不得用於日常清算。
第四十二條直接參與者可以設定其凈借記限額的壹定比例,並在國家處理中心和其所在城市的處理中心之間進行分配。
小額支付系統可以根據直接參與者的業務處理需求,平衡全國處理中心和同城處理中心之間的凈借記限額。
第四十三條直接參與者可以在全國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的處理中心實時查詢其凈借記限額和可用限額。
根據業務需要,直接參與者可以設置凈借記限額的可用限額預警值,並監控其凈借記限額預警。第四十四條國家處理中心進行異地業務軋差處理,同城處理中心進行同城業務軋差處理。
第四十五條普通貸記和定期貸記支付服務基於貸記批量包,實時貸記和借記支付服務基於收款包中的成功交易。
第四十六條小額支付系統應當根據支付清算行和歸集清算行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進行實時凈額結算。
微支付系統對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普通貸記、普通貸記、普通借記收據和普通借記收據業務進行排隊;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實時貸記回單和實時借記回單將被拒絕。
第四十七條小額支付系統按照金額從小到大自動排列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支付業務,相同金額按時間順序排列。
直接參與者可以根據需要將指定的排隊業務調整到隊列的第壹位。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同城異地普通授信、普通貸記、普通借記回執、普通借記回執業務的最長排隊時間。如果支付業務排隊等待凈額結算處理的時間超過系統設定的時間,微支付系統將自動取消處理。
如遇法定節假日,軋差處理業務排隊時間最長順延。
第四十九條小額支付系統采用多邊撮合機制,在多個直接參與者之間進行支付服務排隊,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
全國處理中心匹配異地排隊業務,城市處理中心匹配同城排隊業務。
第五十條非現場業務凈余額提交清算的次數和時間由全國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規定設定;同城業務每日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次數和時間由同城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的規定設定。
異地業務和同城業務的最後壹次軋差當日提交清算的時間由全國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規定統壹設定。
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次數和時間可在日間進行調整,並立即生效。
第五十壹條同城和異地業務的凈額結算應在每次清算時發送至資金清算國家處理中心。但是,如遇網絡故障及系統出現其他異常情況,微支付系統可臨時處理軋差,待故障恢復後提交清算。
法定節假日期間,小額支付系統將繼續處理支付業務的軋差,但每天只形成壹筆異地業務軋差和同城業務軋差,在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提交大額支付系統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國家處理中心收到同城和異地業務的凈余額後,應當立即進行清算。如果清算賬戶中的頭寸不足,將在以下隊列中進行處理:
(a)錯誤帳戶被沖銷;
(2)特急、大額款項(救災、戰備用);
(3)透支利息和支付日間業務費用;
(四)同城票據交換和清算系統的凈額結算;
(5)小型織網;
(6)緊急大額支付;
(七)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三條直接參與者的結算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立即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資金籌集:
(壹)向其上級機構申請撥款;
(二)從同業拆借市場借入資金;
(三)通過債券回購或自動質押融資獲得資金;
(四)通過現金貼現或者票據再貼現取得資金;
(5)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五十四條在清算窗口期間,募集資金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算:
(a)錯誤帳戶被沖銷;
(2)非常大規模的支付(救災和戰備資金);
(3)彌補白天透支的部分;
(四)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費用;
(五)同城票據交換和清算系統的凈額結算;
(6)小網;
(七)緊急大額支付;
(八)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風險防範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的結算賬戶實施扣款控制。
當清算賬戶扣款受到控制時,微支付系統將停止接受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扣款的微支付業務,但應完成微支付業務、同城票據交換和同城清算系統的凈額結算。
第五十六條直接參與者需要申請撤銷結算賬戶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至少提前壹個大系統工作日向全國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自撤銷指令生效之日起,小額支付系統將停止接受所有涉及直接參與者的支付業務,但清算賬戶仍將清算小額凈額。
大額支付系統自撤銷指令生效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結束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撤銷賬戶;當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將延遲清算賬戶的關閉日期,直至清算賬戶余額為零。第五十七條小額支付系統每日發生割接時,國家處理中心應通知各城市處理中心進行每日割接處理,並將當日最後壹筆非現場業務的凈余額提交清算。
城市處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後,立即進行日切處理,並將當日同城最後壹筆業務的軋差凈額提交國家處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條當日截單後,小額支付系統將進入次日的業務處理,繼續接受支付業務。
第五十九條城市處理中心直接參與者的同城和異地業務凈額清算完成後,國家處理中心和城市處理中心應將當日處理的同城業務凈額與異地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進行核對。
如果核對不壹致,城市處理中心將根據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進行調整。
第六十條國家處理中心與同城處理中心核對無誤後,同城處理中心及其直接參與者對當日同城、異地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進行核對。
如核查不壹致,直接參與者以市處理中心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六十壹條在全國處理中心小額支付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後,所有當日清算但當日軋差日期不壹致的小額支付業務的軋差信息將按直接參與者匯總下發至人民銀行相應分支機構會計部門。
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收到信息後,根據人民銀行超額準備金利率和延期清算天數,借記或貸記差額,以收取或支付利息。
第六十二條日終,全國處理中心將對大額支付系統進行試平衡,然後將當日小額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下載至人民銀行相應分支機構的會計業務部門和資金部。
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全國處理中心下載的會計信息後,應當進行試算平衡。如試算不平衡,則轉入待核銷,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明細賬務信息進行核對,查明後進行賬務調整。
第六十四條年度終了,全國處理中心進行試算平衡後,將小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壹並轉入支付結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結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相應的會計業務部門和國庫部門進行核對。第六十五條小額支付系統的運營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機制,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正常辦理。
第六十六條參與者收到沖抵貸記支付業務或借記支付業務的收款信息時,應向收款人賬戶貸記。違反規定拖延客戶資金,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參與者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後,應在規定時間內確認並返回收款信息。未及時返還收款信息,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和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八條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的查詢和回復應當使用規定格式的報文,並及時查詢和回復。違反規定,客戶和其他銀行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和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九條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應當使用規定格式的報文止付,並在收到止付申請後及時止付。違反規定,給客戶和其他銀行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和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條參與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業務退回申請後,如未能劃入收款人賬戶,應立即退回。參與者如收到錯誤的信用支付業務,應立即向支付行查詢並辦理退款。違反規定,給客戶和其他銀行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和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壹條直接參與者應當合理設置和調整凈借記限額,加強對可用限額的預警和監控。
直接參與者因凈扣款限額不足未及時辦理支付業務,延誤客戶和其他銀行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直接參與者的結算賬戶中應當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其下屬間接參與者的資金結算。直接參與者缺乏流動性,導致支付系統多次打開清算窗口,人民銀行可以
控制其結算賬戶;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通報警告,直至責令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三條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保密設備和密鑰,防止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密鑰泄露,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參與者因工作失誤延誤小額支付業務辦理,影響客戶和其他銀行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參與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小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者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或篡改小額支付系統業務,挪用資金的,沒收非法所得,並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匯款手續費。小額支付系統以直接參與者和特權參與者為收費對象,實行費用參數化管理,由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小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直接參與者通過間接方式接收小額支付的,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的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的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條國家處理中心和城市處理中心在線存儲支付信息。
時間至少為7個系統工作日,不超過30個系統工作日。支付信息的離線存儲時間按照類似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七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將另行制定《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授信額度和質押管理辦法》和《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存款和支票截留處理辦法》。
第八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壹條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