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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我省開發區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開發區是指在城市或其他有發展前景的地區具有壹定規模,在經濟活動和招商引資方面實行更加開放的政策,為投資經營者特別是外商投資經營者提供更加優惠和便利的條件,發展外向型經濟,深化改革開放的開發區。第三條開發區分為不同類型,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重點建設高新技術、工業建設、綜合經濟或旅遊度假等開發區。第四條根據各類開發區在經濟發展和生產力布局中的重要性,通過不同的審批程序,可以分別設立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壹般開發區。在發展條件好、發展潛力大,對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地區,可以建立國家級或省級開發區;在市(地)區域經濟發展中輻射作用大的地區,可以設立壹般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壹般開發區由省級審批。鄉鎮壹級沒有開發區。第五條開發區所在地的市、州、縣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協調和管理,將開發區的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合理布局的要求。開發區的設立應堅持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分步實施、滾動發展的原則,切實做到開發完成。第六條開發區建設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不斷深化改革,重點實施股份制改革,加快轉換開發區管理機制,積極推進產權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推進投資體制、社會保障和服務體制的改革和發展。第七條在開發建設中,應當擴大對外開放,加強與省內外的經濟技術合作,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國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向開發區提供資金、設備、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人才,發展新興產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興辦生產性企業、基礎設施和第三產業項目。第八條開發區應當優先發展技術先進、工藝新、能耗低、汙染少、效益高的項目。要嚴格控制申請入區的企業,不得興辦技術落後、工藝差、汙染嚴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企業,調整、完善和提高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治禁止或限制的產品發展方向,突出優勢產業。第九條開發區應當堅持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原則。企業無力經營管理、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宣告破產或者轉讓產權。第十條開發區投資者的資產、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的保護。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第十壹條設立開發區的條件設立開發區需要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必要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區位優勢和經濟社會環境,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輻射力;

(二)具備良好的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條件,在壹個布局合理的小區域內能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有利於吸引外資;

(三)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和產業發展基礎,本身是某壹區域的經濟中心和產業中心,有突出的主導產業和高起點項目,有壹定的配套資金作為保障;

(四)所依托的城市或鎮具有良好的科技、教育、文化基礎,具有相應的經濟發展綜合服務功能和科技發展水平,勞動力素質和管理水平較高;

(五)納入當地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界限明確,相對集中,便於管理;

(六)改革開放意識強、觀念新、服務好、效率高的政府辦公室。第十二條設立開發區的申請程序:

(壹)開發區的設立,由當地市(地)、縣計委(計委)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進行。認真研究選址、面積、發展方向、階段和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需求和來源、市場趨勢、綜合效益等。開發區管委會制定開發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批。

(二)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提出編制開發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準,並抄送省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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