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異地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地、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6]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是依法全面規範企業勞動管理。
(壹)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應當依法與異地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並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上崗前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實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和支付方式並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日常檢查,發現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要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處罰,並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二)建築勞務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專門的勞動管理人員,編制施工現場農民工(包括直接招聘和分包企業招聘的農民工)用工臺賬,記錄進入施工現場的農民工身份、考勤、工資發放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建設項目實施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並逐步實現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數據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實現工程建設信息化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二、加強工資支付保障和監管體系建設。
(三)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資核算管理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人工費和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確保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實行農民工工資專賬管理。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或者被挪用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開戶企業及時補足。
(4)完善工資保障體系。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領域應當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尚未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地區,應在2016年底前建立並實施,明確征收部門、繳納比例、使用條件和退還方式。建立工資保證金差別化支付方式,對在省內註冊且三年內未發生異地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企業實施救助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的建築企業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對未繳納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限期繳納。在珠三角等容易發生欠薪的地區,將實施範圍逐步擴大到其他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加強保證金賬戶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違規使用保證金的,嚴肅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五)實行銀行卡或社會保障卡支付工資。推動企業委托銀行為異地農民工發放工資,探索將社保卡作為銀行發放工資的主渠道。工程施工企業負責為異地招聘的農民工辦理工資銀行卡或社保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表。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工資由銀行直接劃入農民工個人賬戶。鼓勵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異地支付農民工工資。探索建立銀行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網的工資支付監測預警系統。銀行將及時通報工資支付信息異常的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重點檢查和糾正預警企業的拖欠工資情況。
(六)推進企業工資支付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欠薪企業“黑名單”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欠薪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並通報相關部門,納入發展改革部門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部門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企業失信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稅務、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將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和評價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嚴格落實相關責任
(七)明確企業工資支付和清算的主體責任。企業對被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主體責任,必須依法按時足額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嚴禁將工資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工程合同中應當有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條款。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承包建設工程異地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雇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有直接責任,各級分包施工企業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分包企業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分包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直接還款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分包企業異地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拖欠工程款限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八)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解決異地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縣、鎮政府對確保本地區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協調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各級政府要完善目標責任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相關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市、縣、鎮(街道)要建立督查制度,重點督查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投訴量大和重大違法案件多發的地區。
(九)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異地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本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執法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登記制度、工資支付單獨建賬、工資支付保證金等制度規定,負責督辦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拖欠工資案件;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企業,不再核發新的工程施工許可證;禁止因層層轉包造成欠薪的企業在廣東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發展改革部門對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審批,對拖欠政府工程款的地區不再審批新的政府投資項目,並將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信息納入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財政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加強法律法規宣傳,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商務部門負責對企業生產經營重大變化引發的欠薪風險評估,並提前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企業妥善解決異地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事)件。國土資源部門禁止未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企業參與招拍掛活動購買新土地。中國人民銀行將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系統。總工會負責組織建立企業與農民工協商平臺,組織農民工依法與企業平等協商,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工商聯負責為企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幫助經營者規範工資支付。
四、改進建設工程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用經濟手段約束施工單位履約,防止拖欠工程款。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對建設和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壹律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不允許施工企業以帶資承包的形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的相關內容寫入項目合同及補充條款。
(十壹)規範工程資金支付結算。全面實行建設過程結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工程款支付方案不明確的,探索建立建設工程抵押金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工程結算或工程款長期拖欠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新項目建設。
(十二)工程建設領域就業改革。加快培養建築業勞動者,促進農民工組織化。鼓勵建築企業招用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作為自己的工人,不斷擴大自己的職工隊伍。引導符合條件的勞務作業隊伍向專業化企業發展。
(十三)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維權信息公告欄,明確標明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確標註勞動就業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期等信息;明確標註地方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電話、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實現所有施工現場全覆蓋。
五、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理拖欠工資案件。
(十四)完善欠薪風險預警機制。全面落實《廣東省勞動爭議風險預警防範辦法》。2016年底前,市、縣(區)、鎮(街道)要全面建立風險預警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體系建設,充實基層協管力量,強化日常監管,將工程建設、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行業和過去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納入重點監控範圍,落實監管責任和工作措施,切實把拖欠工資等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十五)依法嚴厲查處拖欠工資案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和全省網上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快速受理和查處欠薪等違法案件。加大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打擊力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機制。對因惡意欠薪涉嫌轉移資產的犯罪,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及早有效預防和發現轉移財產行為,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或者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措施。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和案件通報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全部錄入“兩法銜接”信息平臺。
(十六)及時處理工資爭議。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積極推進仲裁辦案方式改革,優化仲裁程序,提高辦案效率。對涉及異地農民工的工資爭議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的原則,優先受理、審理、裁定和結案。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依法作出終局裁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因拖欠勞動報酬等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引導勞動者持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十七)妥善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各地維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工會等部門要進壹步完善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規範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加快勞動爭議應急指揮平臺建設,2017年底前建成省市縣互聯互通的應急指揮平臺。逃避支付欠薪或者短時間內難以解決欠薪問題的經營者,必要時應當依法動用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和激化。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嚴厲打擊以討薪為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聯席會議制度,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負責同誌擔任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省工商聯等部門(單位)為成員,負責協調的各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負責同誌和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合力。
(十九)強化責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異地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清單制度,引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異地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不力、監管不嚴、虛假配合、處置不當、工作人員推諉扯皮等不作為的,監管部門要及時介入,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將因欠薪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作為綜合考評內容,對因欠薪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惡性案件或極端事件的地區實行壹票否決。
(二十)加強法制宣傳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創新宣傳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現代媒體手段,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重點行業和企業,定期開展送法上門、組織法律培訓等活動,將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作為異地務工人員在崗培訓的重要內容。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引導企業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