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誤解事實的含義1,具體的誤解事實。
特定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定的事實雖然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壹致,但並未超出同壹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壹犯罪構成範圍內對事實的認識發生了錯誤,因此也稱為同壹犯罪構成範圍內的錯誤。
具體符合說與法律符合說對於具體事實的誤解是有區別的。根據具體符合說,只有行為人認定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符合,故意犯罪既遂才成立。根據法律符合論,只要行為人所知道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就會成立故意既遂犯罪。我國刑法理論采用的是法定符合論。
(1)對象錯誤
具體事實錯誤中的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將客體A誤認為客體B,而客體A與客體B體現了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於同壹犯罪構成的情形。
註:將非犯罪客體錯誤地視為犯罪客體,或者相反,將犯罪客體錯誤地視為非犯罪客體而實施侵害的,屬於犯罪未遂與不能犯、過失與意外的問題。
在客體錯誤上,具體符合論的結論與法定符合論的結論是壹致的:該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認定為故意犯罪。比如A錯把C當b殺了,無論根據具體符合論還是法律符合論,A都被判故意殺人罪。
註意:
第壹,在理論上,有人主張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丙實施了殺人行為,當時甲在主觀上也是追求特定人的死亡,主客觀方面是壹致的,所以甲成立了故意殺人罪(既遂)。A到B不可能犯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因為A到B根本沒有殺人。
二是對同壹犯罪構成中不同對象、不同行為的誤解,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根據客觀內容認定犯罪事實。
(2)反對錯誤
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因行為本身的錯誤,使其要打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人不壹致,但這種不壹致仍不超過同壹犯罪構成的情形。
註意:
壹、2008年司法考試之前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符合論和法律符合論,直接根據法律符合論給出了前面問題的答案。2008年要求考生掌握兩種理論及其結論,2009年後要求考生了解兩種理論,重點是法律符合論的結論。
第二,打擊錯誤不同於我國所謂的傳統刑法理論?錯誤的手段?。所謂手段錯誤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產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會產生危害結果;或者行為人本想使用會產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於自己的誤解而使用了不會產生危害結果的手段;或者行為人使用的手段不能導致危害結果,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可以導致危害結果。這些情況分別屬於過失犯罪、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問題,與故意認定中的事實認識錯誤並不相同。
(3)因果誤差
所謂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侵害的客體並無錯誤,但侵權行為導致的因果關系發展過程與行為人預期的發展過程不壹致,導致侵權結果延遲或提前發生的情形。
因果誤差可以分為三類:
1)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是指結果沒有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發展所預見的過程實現的情形。因為故意認定並不要求行為人清楚地了解因果發展的具體形式,只要求其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因此,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並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韋伯的廣義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壹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第二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行為導致了預期結果的情形。比如,甲方故意用殺人手法擊打乙方,導致乙方休克後,甲方以為乙方已經死亡,將乙方拋入水中(掩埋、肢解或投崖等。)為了毀滅證據,但實際上乙方是死於後壹種行為。按照刑法的壹般理論,在這種情況下,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是指行為人預期結果的提前實現。
2.對抽象事實的誤解。
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知道的事實和現實中發生的事實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即行為人知道的事實和發生的事實跨越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稱為不同犯罪構成之間的錯誤)。抽象事實錯誤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錯誤地將客體A視為客體B,但客體A與客體B具有不同的法益,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2)打擊錯誤是指由於行為人自身的錯誤,導致行為人要打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人不壹致,並且這種不壹致超出了同壹犯罪的範圍。
註意: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不存在因果關系錯誤,因為後者的前提是實施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因果關系。但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表明屬於同壹案件,行為人的行為只能成立為故意犯罪。這樣就不存在客觀事實和主觀內容分別符合不同罪名的客觀和主觀要求的問題。
抽象事實理解錯誤的處理原則:在主客觀相統壹原則的基礎上,以法律符合論判斷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的法律評價範圍內確定故意犯罪是否成立。
抽象事實錯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卻犯了重罪。在法律評價中客觀事實包括輕罪的客觀事實的,以輕罪的故意犯罪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成立重罪故意犯罪,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客觀事實(但對於重罪事實可以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2)主觀上想犯重罪,但客觀上發生了輕罪。如果在法律評價中主觀故意包括輕罪的故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重罪未遂是否成立,有兩種處理結論:
第壹,當案件存在嚴重犯罪,導致嚴重犯罪的危險結果時,嚴重犯罪未遂成立,輕罪(既遂)也成立。認定為嚴重犯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選擇壹個嚴重犯罪進行處罰。
第二,如果沒有重罪,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就不是重罪未遂,而是輕罪(既遂)。
註意:
第壹,在事實認識的抽象錯誤上,根據法律競合論,如果主客觀內容沒有重合,則不存在犯罪或者只有客觀內容的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過失,則為事故)。
第二,如果主觀內容和客觀內容涉及不同的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且根據法定符合論,主客觀內容完全重合,則根據客觀內容認定犯罪性質。
比如a以為是偽造的票據進行詐騙,其實是偽造的財務憑證(或者反過來)。a主觀上是票據詐騙的故意,但客觀上是金融憑證詐騙的行為。根據法律符合論,兩罪重疊:A具有票據詐騙的故意,當然也包括實施同等程度或更低程度的金融詐騙的故意。因此,在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範圍內,實現了主客觀的統壹,確立了金融憑證詐騙罪。
對事實的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與其行為相關的事實有不正確的理解。這種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錯誤認識,則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的誤解,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事實認知的錯誤有很多種,比較復雜。
(壹)對象錯誤
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害壹個對象,但實際侵害了另壹個對象。比如,肇事者誤以為正在抓捕犯人的警察在和朋友打架,於是上前打傷了警察。本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但由於自己的誤解,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公務活動。對於這種誤解,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定罪,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
(2)對象錯誤
行為對象被誤解有幾種情況:
(1)誤將對象A侵權為對象B,但兩者反映的是同壹社會關系。如果肇事者把A錯當成B殺了他。這種對體現同壹社會關系的具體目標的誤解,並沒有改變行為人犯罪的內容,所以行為人仍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2)把對象A錯當成對象B,但兩者的社會關系不同。比如,行為人意圖盜竊辦公室壹般財物,卻到值班室將槍支作為壹般財物盜走。對於這種錯誤,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來認定犯罪性質,即行為人通過盜竊壹般財物的方式故意實施盜竊,構成盜竊罪。
(三)將犯罪對象不當非犯罪對象對待的。比如,行為人錯誤地把人當成了野獸,實施了殺人行為。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所以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事故罪。
(4)將非犯罪對象不當犯罪對象。比如,演員打算殺死A,但在黑暗中,他把牲畜誤認為A而殺死了它。對於這種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由於壹種誤解而未能得逞,應構成犯罪未遂。
(三)行為認知錯誤
行為認知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誤解了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比如,行為人將不存在的侵權行為誤認為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而進行防衛,造成人員傷亡。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應認定為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事故罪。
(2)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手段有錯誤的認識。
均值誤差有三種形式:
第壹,行為人由於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有害結果的方法。例如,演員試圖通過念咒殺人。本案中,由於這種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為犯罪。
其次,行為人意圖采取的犯罪手段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結果,但由於其認識錯誤,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的手段。比如,行為人錯把糖當成砒霜,犯了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於錯誤的認識而采取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所以犯罪未遂成立。
第三,行為人沒有危害社會的故意,但損害結果是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的。比如,行為人錯把砒霜當糖給了別人,導致別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則過失犯罪成立。
因果誤差
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有錯誤的認識。
因果關系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達到了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實際上這種結果並沒有發生。比如演員要殺賈,把賈推下懸崖,以為A掉下懸崖死了,實際上A是被樹枝夾住了,沒死。本案中,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實際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A掉下懸崖後沒有死,但在他受傷回家的路上,他被壹輛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輾過。本案中,雖然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導致了A的死亡,實際上A確實最終死亡了,但我們不能認定行為人已經完成了故意殺人罪,因為A的死亡不是行為人殺人的直接結果,而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所以A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向預期的方向發展,在預期的目的中停止,但發生了超出行為人預見和追求的目標的結果。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釘子,卻意外刺傷了釘子腿部的動脈血管,導致釘子流血致死。本案中,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A的死亡,但行為人並沒有故意殺害A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其中壹個行為造成的,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另壹個行為造成的。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A,在他被暴力致昏迷後,行為人認為A已經死亡。為了隱藏證據,演員將A扔下懸崖,導致A摔死。關於這種情況,刑法理論上爭議很大。我們認為,本案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且A的死亡結果確實是其行為直接造成的,故其錯誤認識不能影響其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只能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犯罪過程中事實認識錯誤歸責的幾個案例1。對象認知錯誤。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的預期對象與實際危害對象不壹致,但在法律性質上是壹致的。如果A計劃殺死B(人),他殺死C是因為他把C(人)誤認為B..這導致了預期對象(B)與實際對象(C)不壹致的情況。
(1)這種情況叫?對象錯誤?還是?具體事實錯誤?。也稱為相同法律性質的客體之間的錯誤,或者?相似對象錯誤?。
(2)判斷客體法律性質是否相同的依據: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犯罪或犯罪構成)相同的犯罪客體。如果A想殺B(人),誤殺了C(人),B和C都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活生生的自然人?。屬於同壹條文的客體,所以屬於同壹法律性質的客體錯誤。
(3)評價(或插補)點是什麽?合法合規理論?通常行為人A對C的死亡結果直接承擔故意責任。即直接認定A構成故意殺人罪。簡單來說,A殺了C就好像他真的殺了B壹樣沒有犯錯誤。
(4){常見錯誤}本案中甲方對乙方故意殺人未遂;丙方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犯應當從重罪處罰,即按照故意殺人未遂定罪處罰。
2.對象錯誤。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期望傷害的對象不僅在事實上不壹致,而且在法律性質上也不壹致。比如演員A看到壹個黑影,以為是敵人,開槍,聽到撲通壹聲,像是壹個人中彈倒地。後來才知道,其實被打死的是壹頭牛,不是敵人,也不是別人。因為A期望殺死的是什麽?人?到底殺的是什麽?牛?顯然,兩者不屬於同壹法律條文。人是故意殺人罪的客體,牛是財產,是相關財產犯罪條文的客體,屬於不同的法律客體。
(1)這種情況稱為對象錯誤或抽象事實錯誤。原因是由於客體的法律性質不同,所以不是簡單的客體錯誤,而是涉及社會關系(客體或法益)的錯誤。
(2)評價或歸責:①故意犯罪未遂成立。如上例,甲被判謀殺仇人未遂罪(故意殺人)。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沒殺過人)。不能嘗試屬於該對象。(2)對於實際行為或者因錯誤造成的危害對象,排除故意,即故意犯罪不成立。甲盜竊提包(普通財物,故意犯普通盜竊罪)的,是將提包連同內裝的槍支、彈藥壹並盜竊。只承擔故意盜竊罪,不承擔盜竊罪。類似的情況,行為人將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質誤認為是販賣毒品,只能構成販賣毒品未遂,不承擔(故意)詐騙罪的責任。因為行為人要承擔故意犯罪的責任?知道嗎?的範圍。同樣:錯把屍體當活人殺;誤將男性強奸為女性者:①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和強奸,屬於客體,不能未遂;(2)不承擔毀壞屍體的故意責任;對於客觀上強奸壹個男人,因為法律上沒有犯罪,所以不需要考慮刑事責任的問題。
(3)不同種類的對象有錯誤但有重疊部分的,按假想比賽從重處罰。比如他們以銷售假藥為目的實際銷售劣藥的,銷售劣藥的成立就完成了;但是,當謀殺未遂罪情節嚴重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如果A試圖殺害B,造成C輕傷,則故意殺人未遂成立。
(4)不適用(法律符合論)歸責:甲毒死妻子,導致妻子死亡以及兒子死亡。因為A預期的犯罪結果(妻子死亡)已經發生,A對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經實現並承擔了責任,所以不屬於造成附加結果(兒子死亡)的錯誤理論問題。屬於壹個行為(毒死妻子)造成兩人死亡(想象競合犯)的情形。選擇重罪,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方法或手段錯誤,是指行為人在使用犯罪方法或工具時犯了錯誤,以致犯罪沒有得逞的情形。壹個典型的例子是,用來殺人的炸彈是啞彈,不能爆炸。再比如為了殺人而放危險物質,因為毒藥無效或者是假的,殺不了人。對此,可以認為行為人失敗是因為方法工具意誌錯誤以外的原因,應當按照故意犯罪未遂案件處理。
4.因果誤差。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因果關系錯誤。有三種情況:
(1)沒有結果,妳認為有結果,構成犯罪未遂。比如A殺了B,把他們都埋了。但是B很幸運,很快就爬出坑去告A了..這種情況屬於犯罪未遂。
(2)某個結果發生了,行為人認為沒有發生。比如A開槍打了B,導致死亡。a以為沒打中,讓B逃了。這不取決於行為人的明知,犯罪既遂。
(3)結果確實發生了,行為人也意識到了,但是他誤解了產生結果的原因。比如A毒死B,然後扔了?屍體?好吧。甲以為乙死於投毒,但後來查明乙死於溺水。行為人意識到死亡結果已經發生,但他誤解了死亡原因是中毒還是溺水。這種情況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的犯罪不僅僅是壹個行為,而是壹個連續的行為。這些連續的行為不是少數犯罪行為,而是壹種犯罪行為。因此,行為人對被害人投毒以及隨後的拋屍行為是壹個整體,其造成的死亡結果可以歸結為殺人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不存在對結果不承擔故意責任的問題。因果關系的錯誤只是壹種誤解,判斷起來很簡單。
如2007年第2卷選擇題54題:劉基於殺害潘某的意圖將潘某擊昏,誤以為其已經死亡,並將潘某扔下懸崖毀滅證據。事後查明,潘並非被勒死,而是墜崖身亡。答案是:劉對本案因果關系存在誤解,構成故意殺人罪。
5.反對錯誤。與物體誤差和對象誤差類似,還有打擊誤差,也稱為目標打擊誤差和對象打擊誤差。壹個典型的案例,比如男主角看到張三和李四走到了壹起。他想殺張三,就瞄準了張三,但是槍法不準,打中了旁邊的李四。從現象上看,這也是壹個對象錯誤,或者說最後的結果是壹個對象錯誤。但是,這種錯誤不是因為辨認的錯誤,行為人對物體的辨認是正確的,而是行為本身的錯誤(拍攝不準確)。這種情況怎麽解決?說拿?合法合規理論?,其定性和物體識別錯誤是壹致的。也就是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理由是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並且實際上殺死了壹個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理論上也可以這樣分析:行為人對壹個人(張三)是直接故意,對另壹個人(李四)是間接故意。因為行為錯誤,對壹個人(張三)是企圖,對另壹個人(李四)是成就。但行為人只是開槍打了張三,所以不能數罪並罰,只能根據他的行為高來定故意殺人罪。因此,壹般可以應用對象識別錯誤的評估(或插補)方法來解決行為錯誤或攻擊錯誤。比如2006年,選了52道題:?a用槍打了B,卻因為沒瞄準打中了C,導致C死亡。肯定的回答是:A的行為屬於A的打擊錯誤;b)對同壹犯罪構成內的事實的誤解;c故意殺人罪(既遂)。Ab是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C是基於法律符合論得出的結論,即同壹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妨礙故意有罪。錯誤答案是:A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6]註:對於以上?2.對象錯誤?,?3.方法或手段不對?,可以從犯罪未遂(未遂論)的角度簡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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