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習性質的運用;
(2)引文性質的運用;
(3)報告性質的運用;
(四)利用國家機關執行公務;
(5)藏品的使用性質;
(6)法律性質的運用。
版權的構成要件是:
1.壹般來說,只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使用未發表的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本人或者經他人許可公開發表的作品。
2.它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除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免費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支付報酬是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重要區別。
4.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壹般僅限於將少量他人作品用於個人消費或公益目的。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
如何保護個人版權
1.公開發表文章是指我的文章是有版權的,發表在報紙或網站上,會受到相關網站的保護。
2.找到好的出版社,不僅能給個人帶來收益,也能給個人帶來更多的商機;
3.與同齡人保持壹定的距離。如果妳不想妳的私人物品被復制,那就要小心了。
4.如果是網絡作品,需要提供原始證據證明這是不是我的作品。壹般來說,如果在網上發表,會有相似度測試,但如果看到有人抄襲,那就舉報;
5.註冊個人網絡作品。壹般來說,官方網站都會保護個人版權。
6、版權登記中心登記本人信息;
7.如果是在網上發表的文章,建議在所有圖片上使用個人水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