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壹家中型企業,員工200多人。2015年末以來,A公司生產經營停滯,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連續拖欠員工工資。2017,1,甲公司20名職工聯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該20名職工無權申請破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65438+2007年2月,A公司債權人B銀行向人民法院申請A公司破產,A公司提出異議,認為A公司賬面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並未喪失清償能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傳喚A公司和B銀行的代表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但A公司堅持要求B銀行給予其半年還款緩沖期,爭取在收回貸款後恢復生產並還清貸款,而B銀行則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雙方協商破裂。人民法院認為,A公司的抗辯異議不成立,於5日後作出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並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並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期間,發生下列事項:
(1)C公司欠A公司的20萬元借款到期。當C公司經理得知A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後,被A公司經理賄賂,直接將貸款交付給A公司財務人員..A公司的財務人員收到貸款後,迅速交給A公司的股東..
(2)未經管理人同意,A公司擅自向其債權人D公司清償債務65438+萬元。A公司此前以市值50萬元的機器設備抵押擔保債務,因此被解除抵押。管理人在清理債權債務時,還發現A公司部分財產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前,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已在數起民事訴訟案件中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要求:根據以上,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20名員工無權申請破產。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說明原因。
(2)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的抗辯異議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說明原因。
(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C公司向A公司財務人員交付貸款20萬元的行為是否產生債務清償的效果?並說明原因。
(4)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A公司對D公司的清算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無效?並說明原因。
(5)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A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前,人民法院對其部分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程序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20名員工無權申請破產。按照規定,職工申請破產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以多數決議通過。
(2)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駁回了A公司的抗辯異議。根據規定,債務人以具有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者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3)C公司向A公司財務人員交付借款20萬元,不產生債務清償的效果。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4)A公司對D公司的清算行為不應認定為無效。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以抵押物的市場價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
(2)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16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首次公開發行(以下簡稱“首次公開發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接到舉報稱,據證監會調查,在A公司IPO期間,總會計師趙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在征得董事長錢批準後,通過對外借款、使用無償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使公司財務人員制造應收賬款回收的假象。截至2014、12、31期末,A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證監會調查還查明,2065438+2005年2月,A公司下屬子公司B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總經理孫謀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交代了其挪用B公司資金5600萬元用於個人期貨交易和擅自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的違法行為給B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後,通知了A公司董事長錢某,由於B公司是A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之壹,所以A公司的利潤也受到了很大的損失。董事長錢要求A公司和B公司的內部人員對孫挪用公司資金壹案嚴格保密。2016,1年6月,在未對孫造成的巨額虧損進行會計處理的情況下(如對虧損進行會計處理,B公司2015年末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B公司股東會通過2015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分別向A公司和另壹股東C公司派發股息4500萬元和5000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15年度支付的股利4500萬元。2065438+2006年7月1日,證監會認定A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行;A公司未及時披露B公司總經理孫謀挪用公款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後信息披露文件重大事項遺漏。為此,證監會決定對A公司及包括董事長錢在內的A公司7名董事、3名監事、總經理李、總會計師趙及保薦人予以行政處罰。
A公司獨立董事王不服證監會處罰,以本人不懂會計知識,無法發現財務造假為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年7月3日,深交所決定暫停A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因B公司因丁銀行不能清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A公司通過非法分紅抽逃出資,判令A公司對B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4500萬元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同年7月15日,已連續7個月持有A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以個人名義直接對董事長錢等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A公司因繳納證監會罰款而造成的損失500萬元。2017 4月15日,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根據以上,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對於B公司總經理孫謀挪用公款壹事,A公司是否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說明原因。
(2)甲公司獨立董事王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是否成立?並說明原因。
(3)深交所暫停A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說明原因。
(4)丁銀行請求人民法院認定A公司抽逃出資,判令A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該支持?並說明原因。
(5)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周以個人名義直接提起的訴訟?並說明原因。
(6)深交所對A公司終止上市的決定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說明原因。
回答
(1)A公司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王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規定,能力不足、無相關專業背景的,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
(3)A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是合法的。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4)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159)
(5)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問題上,周應該先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六)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符合規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暫停上市後,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決定之日起1年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3)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金額為654.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承兌人。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據票面上簽字,甲公司股東鄭以乙公司作為保證人,記錄並簽署票據保證。A公司將匯票交給B公司的職員孫謀..孫將匯票退回B公司後,利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便,偷偷取出,偽造B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串通的C公司。C公司當即背書轉讓給D公司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對孫偽造票據的行為不知情。D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向A銀行付款。A銀行在審核時發現匯票上B公司的簽名是偽造的,因此拒絕付款。D公司再向C公司、B公司、鄭公司追索,均被駁回。厚鼎公司得知孫偽造匯票,遂向其追索,亦被駁回。
根據以上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D公司能否因C公司背書轉讓而取得票據權利?並說明原因。
(2)B公司是否應對D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並說明原因。
(3)鄭是否應對D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並說明原因。
(4)孫是否應對D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並說明原因。
回答
(1)D公司有權取得票據。根據規定,C公司雖然不享有票據權利,但由於其在形式上是票據持有人,D公司在背書轉讓給D公司時善意取得了票據權利..
(2)B公司無需對D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冒用他人名義的情況下,偽造人(B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3)鄭應對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缺乏“必備要件”(如偽造簽名)而無效的,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保證人(鄭)仍應對票據持有人(D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4)孫無需對D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由於偽造者(孫謀)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名,所以他對票據不負責任。
(4)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80萬元購買A型號自行車1000輛,借款期限為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為乙銀行抵押自有房屋壹套價值90萬元,同時乙銀行與丙公司簽訂書面協議,由於自行車價格上漲,甲公司4月7日,A公司與自行車制造商丁公司正式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D公司向A公司提供A型號自行車1,000輛,總價1萬元。甲公司分別於4月9日、4月20日支付價款50萬元,丁公司分別於4月65日、438+06日、4月27日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雙方沒有就自行車的質量達成壹致。4月9日,A公司支付D公司第壹輛自行車款50萬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自行車500輛..A公司在檢查中發現,自行車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不維修無法滿足使用要求。4月18日,A公司同意收貨,但要求D公司降價,被D公司拒絕..理由是:第壹,雙方沒有對自行車的質量要求做出約定;第二,即使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A公司也只能要求賠償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4月20日,D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二期自行車款50萬元。A公司經調查發現D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法履行合同,故告知D公司暫不履行合同,並要求D公司在15天內提供具有足夠履約能力的擔保,但D公司不予理會。5月6日,D公司發函通知A公司,如不支付,將向人民法院起訴A公司違約。A公司收到信後,得知D公司經營狀況持續惡化,通知D公司取消500輛自行車未交付的銷售合同。5月20日,A公司隱瞞已收到的500輛自行車的質量缺陷,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E公司,約定6月30日付款發貨。5月25日,耿公司通知A公司,願意以35萬元購買上述500輛自行車。5月30日,A公司以隱瞞質量缺陷為由,主張解除與E公司的銷售合同。6月4日,A公司無力償還B銀行的兩筆貸款,B銀行考慮到拍賣抵押房屋比較復雜,直接要求C公司還款,被C公司拒絕..
根據以上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A公司收到的自行車是否取得了所有權?並說明原因。
(2)A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降價?並說明原因。
(3)A公司中止向D公司支付二期單車價款的義務是否構成違約?並說明原因。
(4)A公司是否有權對未交付的自行車解除合同?並說明原因。
(5)A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E公司的銷售合同?並說明原因。
(6)B銀行是否有權要求C公司償還第壹筆貸款?並說明原因。
(7)B銀行是否有權要求C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並說明原因。
回答
(1)A公司已取得其收到的自行車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司有權要求降低價格。根據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A公司中止向D公司支付二期單車價款的義務,不構成違約。根據規定,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
(4)對於未交付的自行車,A公司有權終止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5)A公司無權解除與E公司的銷售合同..根據規定,只有受害方有權撤銷因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6)B銀行無權要求C公司償還第壹筆貸款。根據規定,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
(7)B銀行無權要求C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根據規定,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