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2065438+2003年9月27日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02年6月38日+2002年10月3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職工參與、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其他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職責的同時,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
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監管部門)依法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崗位業務職責的同時,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和事故整改制度,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調查等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支持職業學校和技術學校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教育,提高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有權對安全生產進行輿論監督,有義務對安全生產進行公益宣傳,並對安全生產進行有效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安全生產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
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提供安全生產服務,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事故、參與事故救援、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建立並落實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監控、排查、登記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體系;
(五)具有重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培訓和認證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職業衛生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壹)組織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督促落實事故預防、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
(三)每年至少組織和參加壹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組織事故應急救援,並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五)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職工和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壹)指導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組織實施事故預防、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並參加壹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六)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壹)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處置危險物品的單位;
(二)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和100人以上的船舶建造單位;
(3)300人以上的金屬冶煉、機械制造、建築材料、電力、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等方面的合作組織;
(四)其他從業人員壹千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服務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每月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
(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具體落實事故預防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以及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四)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督促各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助本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審核有關安全生產報告、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本單位上報的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並具體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2)每周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班組生產檢查,督促生產技術部門加強對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維護,督促部門領導和員工對生產崗位進行安全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督促整改落實,記錄檢查整改情況。發現有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指令員工暫停作業或者撤離作業現場;
(四)參與本單位的事故調查,對受本單位委托的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前進行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設備安全狀況良好,安全保護裝置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3)使用的設備和工具符合安全操作的要求;
(四)作業場所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標準;
(5)個人防護用品和用具齊全、完好,並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領和操作程序明確。
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停止作業並采取措施解決,對自身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應當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決。
當天生產活動結束時,員工應對設備、設施、電器、電路、工作場所、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本崗位,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作業場所和生產儲存設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標識,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範措施,以及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第十八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經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後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安全培訓,提高其認識、規避和排查安全隱患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調換崗位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預防和應急措施,獲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勞動防護用品;
(四)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並撤離作業場所;
(六)受到事故損害後依法要求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檢查工作崗位(場所)的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並及時報告;
(四)發生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和處置。緊急疏散時,服從現場統壹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