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壹個學期的學習,我第壹次深刻的體會到,合同與我們的生活是如此的息息相關。在社會中,合同已經成為商業中最廣泛的溝通方式,其內容也很復雜。所謂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今,隨著經濟、文化、科技的發展,從買賣、借貸、贈與,到租賃、承包、融資,無所不有合同。契約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不是壹個陌生的詞,在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頻率也是相當高的。然而,因為我們是對的?合同?沒有很好的理解這個詞的準確科學含義及其法律含義,直接導致日常生活中與之相關的糾紛頻發,甚至利益受損。
隨著現代商務活動的日益頻繁,社會對商務合同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和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商務合同是指在進行某種商務合作時,為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正式訂立並經公證,各方必須遵守的協議。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從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適用於合同特定領域乃至所有領域的準則。具體來說:(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公序良俗原則;(6)法律的約束性原則。合同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必須遵循上述六項基本原則。
通過壹個學期的學習,我們對商務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了壹定程度的了解,但我們現在所學的,應用到各種商務合同上,只是冰山壹角。目前國家立法還不是特別完善。比如我理解的買賣合同中的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然而,由於社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交易環境也在快速變化。如果在某些情況下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就有可能出現損害壹方利益的交易。下面結合課堂內容談談我對我看過的壹篇關於情境改變的文章的看法:
第壹,首先了解情勢變更制度
情勢變更的定義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生效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發生動搖或者喪失。如果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則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我們在合同效力部分學習了情勢變更原則,並接觸到壹個典型案例。案例是這樣的:英國女王將在某壹天在某個城市舉行盛大的遊行,她的臣民都希望到場參加活動,於是許多臣民沿著女王遊行的路線走到街上尋找最好的房間,並在遊行當天提前租了壹間視野更好的臨街房間供觀賞。很多主體都和業主簽訂了高價租房合同。然而,在即將到來的遊行當天,女王當天的計劃因健康狀況不佳而被取消。承辦人得知這壹消息,要求解除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於是產生糾紛,鬧上了法庭。法庭使用?合同的目的落空了?理論,即情勢變更原則分析,如果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已不存在,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故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所以我知道形勢變化的重要原則。
從上述關於情事變更的案例和文章可以看出,情事變更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即:(1)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舉行遊行的通知發出時,合同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壹定的合同行為。然而,由於女王健康狀況不佳,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例如,田和兩位學者說,會出現兩種不良後果。1契約基礎喪失,履約無意義。2.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失衡。3 .當事人的預期目的無法實現。(2)合同成立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對此筆者做了詳細的分析。我也認為其存在的前提應該是合同的成立,因為它處於合同生效階段。(3)情況的變化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人們經常會問壹個問題,如果對方預見到了,並且壹方沒有過錯、錯誤,那麽不可預見的壹方可以主張申請變更嗎?我有壹點想法,我覺得不應該適用於這種情況。如果壹方拒絕告知,明知未來會有不良後果還繼續合同,我猜他壹定是這樣的?情況?受益人,而此時其行為已符合* *的要求,即客觀上其明知繼續履行合同對對方不利而對自己有利。具有* *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然而,對應方沒有預見到局勢會受到破壞。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完全可以要求宣告合同無效,反對其行為。相對於情勢變更,受害方由被動變為主動,對其更有利。因此,情況的變化在本案中不適用。(4)情況的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更加顯失公平。這應該是指定情況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
第二,評析情勢變更原則在中國的必要性。
在最後壹段,作者寫了中國的現狀。我國立法沒有情勢變更原則,但類似於上述?環境的改變?它存在。因此,筆者在開篇就考察了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即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基於筆者的觀點,我認為無論是立法體例還是司法操作都有存在的必要。首先,誠信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有適用,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信並不直接作為定案依據,會逐級上報,只有做出相關回復才能適用。因此,不利於訴訟效率的實現。而且,從合同法立法體例的整體性來看,總則中的基本原則規定要通過分則將誠實信用具體化,情勢變更的引入將彌補這壹空白。
第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構想
(1)情況應該如何改變?安置?問題
首先,我贊同作者的觀點,即情勢變更制度在我國立法中有存在的必要,我同意將其納入《合同法》第七章。因為規定了不可抗力的責任,情勢變更作為不可預見的情況,與不可抗力都可以在違約責任中規定。兩者雖有區別,但確實合同雙方都不必因各自的表象而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所以我覺得這個身份安排比較合適。
(2)情況的變化是否會與合同原則相沖突。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嚴格遵守合同原則,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隨意毀約。情勢變更原則可以看作是誠信原則的壹個分支,所以它遵守誠信。這個原則就是打破不公平的合同履行。因此,這壹原則的引入與嚴格遵守合同的原則並不沖突,相反,它將為更好的履行界定那些公平合理的合同。
(3)同時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1。正確區分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界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關系中,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事件。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都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可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都是壹方當事人的免責條件。兩者的關系是,不可抗力可以導致情勢變更的發生,而情勢變更不能引起不可抗力。2.正確區分情勢變更原則與免責條款的界限。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訂立的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情勢變更原則和免責條款的適用可能導致債務人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3.正確區分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的界限。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迫切需要或者缺乏經驗而約定的,明顯不利於另壹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對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和因情勢變更顯失公平的合同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司法救濟。
第四,相關的制約機制
如果在我國立法中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則應規定相關的制約機制,以保證其更好地實施。由於情勢變更包含了壹定的主觀因素,賦予了法官直接幹預合同關系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因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損害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應當設立監督制度,遴選高水平陪審員在合議庭之外組成小組,作為第三人衡量情勢變更的成立和合理性。以便可以有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總的來說,情勢變更制度體現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正義價值。它的設立有利於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作為大學生,我們應該了解壹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是有益的。我們壹畢業就會簽壹系列的合同,而就業合同是大學生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了壹些畢業生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各種合同問題的報道。壹些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簽訂合同時,以壹些口頭合同剝奪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包括合同、單方合同、不平等的生死合同等。所以,了解壹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是壹種民事違約責任,當事人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這對於我們大學生在畢業後找工作的道路上,遇到壹些關於自己的合同和糾紛的時候,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個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