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調動申請
(1).轉讓方自行或委托交易中心經紀會員向甕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提交材料。
(2)轉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轉讓方委托交易代理人為經紀會員的,受委托的經紀會員應對轉讓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出具審核意見,並將材料報送交易中心(市場管理科)。
(三)交易中心對產權轉讓申請進行登記,資料齊全的,向轉讓方出具《國有資產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如果信息不完整,請告知轉讓人缺失的信息。
2.信息披露(掛牌轉讓公告)
(1)交易中心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公告由交易中心領導簽發後發布,上市公告期不得少於20日。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開轉讓信息披露公告
3.受讓人申請的登記
(1)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內自行或委托券商會員向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2)委托經紀會員向交易中心提交的,委托經紀會員對受讓方申請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提交交易中心(國有產權交易科窗口)。
(三)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並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在信息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及審核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轉讓方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資格審核及確認意見。中心將向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發出《國有資產受讓方資格確認通知書》,向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告知審核意見。
(4)意向受讓方應向交易中心第三方托管賬戶支付受讓保證金。
4.交易並簽署合同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後,僅征集到壹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其報價不低於初始掛牌價格的,該意向受讓方為標的受讓方,直接與轉讓方簽訂國有資產交易合同。
(2)征集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按照約定的產權交易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活動。
(3)選擇動態報價轉讓方式的,按照《甕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動態報價細則》執行。
5.交易結算
(1)資產交易資金通過交易中心第三方托管賬戶統壹以人民幣結算。
(2)受讓方應在約定期限內將交易價款交付至交易中心第三方托管賬戶。
(3)受讓方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服務費。
6.發行交易憑證
(1)受讓方按照交易合同足額支付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後,交易中心向雙方出具《國有資產交易憑證》。
(二)交易雙方憑《國有資產交易合同》、《國有資產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國有資產上市交易時,必須先簽訂產權轉讓代理合同,申請轉讓權,編制產權轉讓公告,並在交易中心或產權交易所進行公告。然後確定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和交易方式,繳納保證金。最後,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出具產權交易證明。
綜上所述,第壹步:分辨率。第二步:決定或批準。第三步:資產核實和財務審計。第四步:評估。第五步:宣布。第六步:選擇受讓方。第七步:簽合同。第八步:審批和備案。第九步:產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