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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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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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的施工項目達成壹致,訂立本合同。
壹、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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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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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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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項目應附有承包商承擔的項目清單(附件1)。
項目批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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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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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範圍
合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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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期限:
開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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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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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的總日歷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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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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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 (verb的縮寫)發包價格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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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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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物動詞構成合同的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的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的特殊條款
5.本合同的壹般條款和條件
6.標準、規範和相關技術文件
7.制圖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雙方關於項目協商和變更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壹、詞語和合同文件的定義
1,單詞定義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中給出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建設工程的通用條款,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設工程的需要而制定。
1.2專用條款:指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壹致的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具有協議約定的工程承包方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壹方,以及取得該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並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人資格的壹方以及取得該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項目監理單位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權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金額,由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采用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未包含在合同價格中,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費用。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範圍內完成工程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認可的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全部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相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地,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明確指定的任何其他施工用場地。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自身過錯但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延長工期的請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日:本合同約定以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生效時起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第壹天不算,從第二天開始算。期限的最後壹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節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天,竣工日期除外。時限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00。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要能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的協商和變更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壹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要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進行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工程師做出解釋。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則應根據《爭議通用條款》第37條的規定處理。
3、語言和適用的法律、標準和規範
3.1語言
本合同文件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果專用條款規定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語言,中文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用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
3.2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需要明確規定的,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的標準和規範
適用的國家標準和規範的名稱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規範但有行業標準或者規範的,應當約定行業標準或者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應當約定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雇主應按專用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向承包商提供雙方同意的標準和規範,壹式兩份。
如果中國沒有相應的標準和規範,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如果發包人要求使用外國標準和規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文。
本條中采購、翻譯標準和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制圖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如果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發包人應代為復印,復印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方。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商要求存檔的圖紙外,所有圖紙應歸還給發包人。
4.3承包商應在施工現場保留壹套完整的圖紙,供工程師和相關人員在工程檢查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