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是?規則
規則壹。為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組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規則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註冊地或者登記地參加職工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或登記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工程建設領域的用人單位要把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障工程建設安全的具體措施。依法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建設項目工傷保險。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傷預防,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賠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六條?市(州)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衛生、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轄區內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和崗位,統籌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建立工傷隱患排查機制和預警機制。
第七條?工會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進行監督。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由國家和省依法規定的基金組成,實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管理、工傷認定和業務辦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做好我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和費率的確定、調整和公布工作。
第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和審計制度,每年至少向社會公布壹次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和工會建立工傷保險協調機制,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的宣傳普及,提高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工傷保險的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了解信息,參與和監督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有權舉報涉及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向參保地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參加省級工傷保險,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含職工受傷時的首次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四)申請人可以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首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保險行政部門書面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初步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步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符合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壹)超越權限進行工傷認定的;
(二)超過規定的申請時限的;
(三)已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申請人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工傷認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勞動人事關系和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當事人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二十條?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正在進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或訴訟的;(二)受傷害職工是否構成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以及故意犯罪正在被認定,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的;
(三)人民法院對職工死亡的判決尚未作出或者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確需進行工傷因果關系和技術鑒定,尚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除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作出的結論後五個工作日內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 (壹)職工在連續工作過程中,在工作場所因吃飯、休息、上廁所等必要的生活和生理活動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用人單位安排到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的員工感染傳染病的;
(三)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傳染病防治等情況;
(四)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事故傷害的,但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第二十二條?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作原因在國外工作的員工,有固定住所和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按在當地正常工作的情況處理。職工外派工作,其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的,由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個人掛靠單位在境外經營,其聘用的員工發生工傷,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四條?職工同時被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聘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負傷的,由職工受傷時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工傷時,應當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信息和有關資料保密。第三章?第二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工傷認定地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辦理。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補償標準
1.醫療費用(設備基金報銷,公司憑發票支付)
2.住院期間夥食補助:35元/天x天(住院天數)(社保基金)
3.異地就醫交通費:人民幣(社保基金)
4.康復治療費:人民幣(社保基金)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人民幣(社保基金)。
6.帶薪停工期間工資福利:人民幣/月x月=人民幣(單位按月支付)。
7.護理費:人民幣/天x天=人民幣(單位)[按60元/天-80元/天]。
8.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計算方法見上表,按本人實際月工資標準計算)。
因為軍事理論受國界限制較少,任何國家都可以吸收其他國家優秀有效的軍事理論,並運用到自己的軍事實踐中。因此,《孫子兵法》不僅在中國廣為流傳,而且壹直受到軍事家和學者的重視。而且漂洋過海,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廣受推崇和好評。為了討論方便,我們把孫子在世界上的影響分為三個部分:亞洲國家、歐洲國家、美洲國家。
(1)亞洲國家
孫子兵法著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