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2]第2號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無錫、南通市政和園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的有關要求,進壹步加強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規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並於2022年9月28日經我廳批準。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0月10
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管理,減少工程質量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壹步規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施工過程和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活動。
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施工合同具體確定。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缺陷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信函、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請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危害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質量缺陷的行為。
以前款規定的形式提出申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申訴人。
第四條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合規、客觀公正、便民高效、處理實際問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全省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對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各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工程質量缺陷的具體投訴處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六條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名稱),註明本人身份證號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請求、事實和理由。對同壹事項的集體投訴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投訴人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訴,參與投訴處理活動。
第七條投訴人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投訴情況,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供工程質量缺陷危及其生命財產安全、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證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人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的受理範圍:
(壹)投訴事項不屬於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未提供工程質量缺陷的事實證明的;
(三)建設單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確定的工程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向施工單位提出工程質量問題的;
(四)工程交付後,因使用不當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六)工程質量缺陷投訴中的經濟糾紛;
(七)與工程質量缺陷無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八)已經受理並正在處理的投訴或者投訴解決後就同壹事實重復投訴的;
(九)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十)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其他投訴。
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應當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酌情告知投訴人可以反映問題的渠道,並做好解釋和引導工作。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處理:
(1)確定承辦人。根據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復雜程度和工程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可以成立由多個承包商組成的工作組,明確職責分工。承辦人與投訴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調查核實投訴。查閱相關資料,向當事人和知情人詢問情況並聽取意見,必要時對工程質量缺陷事實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3)處理工程質量缺陷。
1.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返工、修理和恢復方法簡單的工程質量缺陷,可以簡單處理投訴,並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2.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責任難以界定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測和鑒定,或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論證。設計單位應根據驗算、檢測、鑒定結果和專家意見提出處理方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投訴處理意見,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4)完成。責任單位已完成返工、修復和復原,並告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處理完畢。責任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
(壹)經核實,投訴的質量缺陷不屬實的;
(二)經核實,投訴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範圍的;
(三)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五)投訴人不配合,導致被投訴人責任無法認定或者責任單位無法實施工程質量缺陷的返工、修復和修補的;
(六)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導致被投訴人責任無法確定或責任單位無法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返工、修補和修復的;
(七)投訴處理涉及的責任主體已全部依法終止。
投訴處理工作終止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終止原因,並做好解釋和引導工作。
第十壹條投訴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調查、核實和處理。建設單位要切實承擔起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積極落實主管部門投訴處理工作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過程中的各種費用,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提議人先行支付,明確後由責任方承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渠道,認真對待和妥善處理工程質量缺陷投訴。對在投訴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鼓勵。對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處理的單位和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過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並歸檔備查。
第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分析問題,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處理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通過信訪轉發、各類政府平臺發布等渠道提出的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搶險救災等臨時房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5438+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5438+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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