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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法制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和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第三條建設部主管全國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綜合部門(建委、建設局等。)和市、地、縣、市轄區建設行政管理專業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綜合部門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綜合、協調和歸口管理。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或指定機構)是本部門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主管機構,歸口管理,其他業務職能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主管範圍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主管工作機構和主管工作的職責分別是:

主管工作機構的職責:

(壹)組織制定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年度計劃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三)負責行政執法檢查組織的建設;

(四)負責審查本部門對建設行政執法提出的監督檢查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定期向上級部門提交監督檢查結果;

(六)與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有關的其他工作。

工作主管機構的職責:

(壹)對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執法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和工作安排提出建議;

(二)負責組織或共同組織實施業務範圍內的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配合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建設中的重要行政案件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意見和建議;第五條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貫徹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第六條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建設的合法性;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第七條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壹)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向上壹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起草並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由起草該法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壹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後30日內向建設部備案;由上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起草並由地方人大或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由負責起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布後30日內報送建設部。

(二)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壹年後,實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部規章實施滿壹年後的三個月內將實施情況報建設部。報告內容包括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配套措施、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三)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檢查制度。建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中心工作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每年年初制定並下達當年的執法檢查計劃。檢查內容可以檢查個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也可以就行政執法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專項檢查或綜合檢查。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重大處罰決定或者強制措施,應當向上壹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重要行政案件監督制度。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要行政案件或者違法行政行為的投訴、控告和舉報,並根據具體情況組織調查或者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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