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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牌匾標識的管理,規範牌匾標識的設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牌匾、燈箱、霓虹燈、會標等。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或租賃的建築物設置的,用以表示本單位或商家的名稱、字號和標識。

牌匾標識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誌,不得含有其他商業宣傳內容。帶有商業宣傳內容的,按照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牌匾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區、市)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城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制定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範圍內牌匾標識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三區城管部門負責實施。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的牌匾標識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牌匾標識設置規劃應當適應街區文化特色,並與主體建築風格和周圍城市景觀相協調。第六條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名稱牌匾標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傳統習俗設置在建築檐口以下、底層過梁以上、建築臨街方向的墻面上。第七條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牌匾標識的設置上實行“壹店壹牌”;

(二)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要求,達到美化環境、夜景燈光與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

(三)銀行、郵政、電信、連鎖店等機構設置的牌匾標識,在不影響所在街道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其統壹樣式設置;

(4)牌匾標識使用的文字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書寫應當規範、清晰。第八條多個單位利用同壹建築物或者場所設置牌匾標識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獨立的出入口,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制作統壹規格和樣式的牌匾標識;

(二)沒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的,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在建築物內指定位置設置統壹牌匾標識。任何單位不得在建築物立面單獨設置牌匾標識。第九條設置牌匾標識應當向所在地城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營業執照、牌匾標識及建(構)築物立面圖和彩色效果圖。

(2)帶有牌匾標識的建(構)築物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者與相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城管部門在收到牌匾標識單位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第十條牌匾標識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朝向、形式、規格、材料、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應當加強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發現牌匾標識有結構損壞、畫面汙損、字體不全、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第十二條牌匾標識設置單位應當對牌匾標識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因設置單位維護管理不善,致使牌匾標識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三條設置牌匾標識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批準的位置、方位、形式、規格、內容設置牌匾標識的;

(二)牌匾標識結構破損、畫面汙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全,影響市容市貌且未清洗、修復、更換的;

(三)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第十四條縣(區、市)城管部門違反牌匾標識設置規劃審批牌匾標識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縣(區、市)人民政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 12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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