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假思索就把不要的購車指標賣給甚至送給別人,也有很多人苦於“屢敗屢戰”,從別人那裏買購車指標。但是,這種看似雙贏的行為會給自己帶來法律責任和風險嗎?結合以上案例,至少存在以下風險:
第壹,對於借款人來說,機動車的所有權會有瑕疵。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財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機動車作為壹種特殊的動產,在交付時具有與其他任何動產同等的物權變動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壹旦機動車登記人(即以借款人名義購車的貸款人)與他人發生糾紛,該機動車將作為登記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債務或強制執行,即使借款人與貸款人已簽訂相關協議,也不能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不能對善意第三人主張自己是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所以只能依據名下買車的約定向貸款人主張賠償。 如果沒有約定,那麽可能真的是車空了。
第二,出借人負有繳納強制保險的法定義務,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將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機動車登記的車主必須為車輛投保強制保險。但在實名買車的過程中,由於貸款人不是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當然不會為機動車投保強制保險。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無法通過強制保險獲得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出借人作為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對未繳納機動車強制保險存在過錯,將與借款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於借貸雙方來說,名下買車都不是雙贏,反而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風險。
因此,以下是給想托詞買車的人的建議:
首先,妳要慎重考慮托詞買車的事情,切記不要草率決定,要明白自己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第二,借貸雙方在名下買車時都要註意收集證據,比如匯款憑證。如果名下買車的壹方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名下買車的事實,將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將認定以登記車主為準。
第三,貸款人要對借款人的駕照、車檢進行形式審查。
出借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法院經常會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車輛駕駛人無駕駛資格;車輛本身存在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故障;車輛保險有缺陷。因此,貸款人在簽訂協議前,要註意審查借款人是否取得了駕駛證以及其所要購買的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通過車輛檢驗,是否為報廢車輛。
第四,借故買車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特別註意以下內容:
1.誰來支付強制保險?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必須為車輛投保強制保險。在實名購車過程中,由於貸款人不是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壹般不需要為機動車投保強制保險。那麽掛名買車的雙方必須提前在協議中約定借款人將機動車投保強制保險。否則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通過強制保險獲得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出借人作為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對未繳納機動車強制保險存在過錯,將與借款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2、交通事故、違章等。,誰來支付所需費用?
雙方應事先約定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即借用人)承擔交通事故和違章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雙方簽訂了相關協議,借款人也要承擔因交通事故和違章產生的費用。但註冊人還是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權屬糾紛如何解決?
雙方還應事先約定如何處理權屬糾紛,出借人是否要補償借款人壹定的費用,這個費用怎麽算,是現值還是過去值,是否計算折舊率等等。
最後,即使買賣雙方假借名義簽訂了較為完備的協議,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和變更,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於雙方簽訂的協議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該協議實際上並不能成為車輛登記人免責的“護身符”。貸款人仍然有為交通事故買單的風險,借款人仍然要面對車輛所有權糾紛的風險。雙方只能先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然後根據雙方約定向對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