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4年6月8日修訂通過,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NPC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第十條國家分類分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優先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過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進行壹次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和獵(漁)區內,禁獵(漁)期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遷移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遷徙、遷移通道內,禁止並嚴格限制狩獵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遷徙路線的範圍和妨礙野生動物生存、繁殖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壹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控制種群數量、疫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收購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以人工飼養為主,有利於野生種群保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擴展數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捕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漁獲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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