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

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為1。壹次性傷殘津貼(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2655個月。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1。壹次性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2。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7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3)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為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四)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為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壹次性工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標準撫恤金=工傷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前本人工資×30%。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五)搶險救災中因公外出或下落不明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1。員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或搶險救災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法律客觀性: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條例,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2003〕5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工傷保險條例1 .充分認識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自1993在我市啟動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實施《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以來,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企業工傷風險、促進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中也暴露出許多缺陷。《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規範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率先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充分認識貫徹《條例》和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貫徹《條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二。實施中需進壹步明確的有關問題(壹)在統籌範圍上,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縣(市)級統籌。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含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級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工傷保險基金統壹納入市級統籌;各縣(市)分別實行統籌;鄞州區暫時單獨實行統籌。(二)關於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管理1。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其行業類別實行行業基準費率,並根據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浮動。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檔次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提出,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檔次每年浮動壹次,浮動費率檔次從每年5月1起執行。2.《條例》實施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相應行業類別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根據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確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條例》實施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確定,根據用人單位相應的行業類別確定基準費率,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單位暫按本市現行繳費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或者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支付。(三)關於工傷認定1。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認定(以下簡稱工傷認定申請)。2.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已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對工傷管轄有爭議或者案件特殊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產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3.工傷認定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4)關於勞動能力鑒定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工傷醫療期確認、舊傷復發確認和輔助器具配置確認。2.工傷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書面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結論、診斷證明、檢驗結果(報告)、病歷等原始材料。3.《條例》實施後,市和海曙、江東、江北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負責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其他縣(市)、區由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暫時負責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縣(市)、區對勞動能力鑒定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按照《條例》和省規定,自《條例》實施之日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省工傷保險行業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4.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標準按浙江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五)關於工傷保險待遇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終結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結算報銷。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2.《條例》實施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的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並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的,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因工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條例》實施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1-4。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優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1-4傷殘職工因工傷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條例》實施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1-4。經本人申請並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用人單位給予壹次性補償後,可以解除工傷保險關系。壹次性補償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執行。《條例》實施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1-4,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賠償金。壹次性補償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執行。今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因工傷殘被鑒定為1-10級傷殘的職工,壹次性傷殘津貼按其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鑒定診斷時的工資計算;因工傷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職工,傷殘津貼按其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鑒定診斷時的工資計算,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傷殘職工生活護理費按護理等級鑒定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自鑒定結論作出後的次月起享受;因工傷殘認定為5-10傷殘職工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人工資計算,從工傷認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和因工死亡職工的壹次性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上述工資標準按《條例》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執行。5.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後,在經辦機構同意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安裝配置費用結算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6.《條例》施行前已經認定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原有關規定執行。《條例》實施後發生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條例》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條例》實施前已經認定工傷,但《條例》實施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5-10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照《條例》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7.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六)其他相關問題1。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省內其他市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工在本市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外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委托本市協助調查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本市用人單位在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工在外地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者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管轄原則負責工傷認定;負責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2.非法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事故壹次性賠償辦法》(令第102號)的規定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且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殘疾職工、童工或者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單位經營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凡經營單位位於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殘疾職工、童工或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經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條例順利實施(壹)工傷保險涉及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進壹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實施《條例》為契機,紮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二)認真對照《條例》的規定,認真清理與《條例》不壹致的政策法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進壹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和職工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3)根據《條例》的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三套機構的配合。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的實施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四)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人事、編制、公安、衛生、民政、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溝通,積極協調配合,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 上一篇:美國各州文化傳統和習俗的概述
  • 下一篇:2022年環境汙染司法解釋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