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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環境汙染司法解釋是什麽?

環境汙染司法解釋為了依法懲治與環境汙染有關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違法排放含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五)兩年內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並有開拓行為的;(六)造成鄉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七)基本農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損害的;(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十)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或者轉移的;(十壹)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造成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的;(十三)造成壹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四)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第二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壹)中斷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連續十二小時以上的;(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的;(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壹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五)造成壹萬五千人以上疏散轉移的;(六)造成100人以上中毒的;(七)造成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的;(八)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九)造成壹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造成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10)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十壹)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壹)阻礙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二)閑置、拆除汙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附近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前款第壹項規定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汙染環境罪和妨害公務罪並罰。第五條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第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第七條無經營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範圍,明知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嚴重汙染環境的,以汙染環境罪論處。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性、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的汙染物,同時構成汙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第九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因環境汙染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害和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汙染擴大和消除汙染而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第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壹)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出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環境重點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4)《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有毒和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第十壹條對案件涉及的環境汙染具體情況難以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出具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可以作為證據。第十二條本解釋公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法律上的環境汙染司法解釋是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的。由於壹些單位或組織、個人在行使某些行為時,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將汙染環境納入刑法是壹種有效的懲罰和警戒措施。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環保部門也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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