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據。憲法確定的社會主義原則和關於財產所有權、發展科學文化教育、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都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第二,民法
民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國民法的主要體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其中,《民法通則》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民法是我國的基本民法,其效力僅次於憲法。三。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規、決議和命令。
國務院是中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或命令。其中,民事部分是我國民法的具體體現,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
案例三:
徐與服裝店簽訂私人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從1987 1到1992 1。1992 65438+2月底,徐找到服裝店,要求結賬。趙霞服裝店拒絕搬走,因為它找不到房子。多次協商未果,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收回所租房屋。
法院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合同解除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到期未能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判決服裝店與徐終止房屋租賃合同;趙霞服裝店將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搬出,並在搬出前支付房屋使用費。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最高審判機關,其關於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民事法律、法令的解釋和辦案意見對各級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
案例4:
張強和李麗合作做鮮魚生意,後來王成同意給合夥企業提供營運資金5000元。協議約定,王成不參與合夥經營,只為合夥企業提供經營資金,參與合夥企業利潤分配,但不承擔任何風險。壹個月後,張強負責從外地運來1500斤鮮魚。由於魚的質量差,運輸條件差,60%的鮮魚死亡;另外,市場鮮魚價格下跌,造成損失654.38+0.4萬元。虧損後,全體合夥人未主動承擔債務,導致張強以合夥名義向信用社借款65438萬元未能償還。該信用社以張強、李莉、王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院在審理本案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精神,特別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加合夥企業盈余分配, 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和勞務,或提供技術服務不提供資金或實物,但同意參與剩余分配。 認定王成為合夥人,判決張強、李麗、王成對合夥企業所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適用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他的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和適用《民法通則》提出的指導性意見或解釋,在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些民事司法文書,也是我國民法的具體體現。5.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行政法規不屬於立法,但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應當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例如,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壹些關於規範證券投資市場的規定。6.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發布的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縣級以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包括少數民族自治區、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和發布地方性法規、決議和命令。其中,民事規範也是我國民法的表現形式,但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不能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七、國家認可的習慣
習慣是指人們在生產生活中既定的、反復適用的行為準則。習慣經國家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我國民法的又壹具體表現。
案例5:
浙江某地有“見面”的習慣,方、黃等12人按習慣見面壹段時間,約定方為第壹次見面,黃為最後壹次見面;每兩個月組裝1次,兩年結束;每人每次交1000元。剩下的10人也是按照需要花錢的時間來安排順序的。做了兩次,也就是4個月後,黃看到價格上漲很快,想著1年零8個月最後拿到錢的時候會貶值很多,就要求方等11人毀約,拒絕繼續“戰鬥”。多次勸說未果,方等11人到法院起訴,要求黃繼續履行協議。
法院審理後,支持了方等人的訴訟請求。
中國幾年的社會發展形成了很多好的習慣和傳統。像案例5這樣的“開會”習慣,既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也不與公眾利益相沖突,而且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因此,法院應當承認這些習慣的約束力,並適用於解決壹些民事糾紛。八。法學
法理學是法學理論,尤其是公認的、權威的法學理論,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無習慣可循的特定情況下,也成為中國民法的具體體現。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民事法官往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依據權威的法理進行判決,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