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節能監察的內容第八條節能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中節能政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停止生產、使用和運行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以及設計單位在設計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的情形;
(三)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管理、能源定額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設置專職能源管理人員和重點用能設備操作人員接受節能教育和培訓,定期報告能源利用情況;
(五)高耗能產品和設備的生產單位執行國家和省能源管理部門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的情況;
(六)用能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產品能效標識和能耗指標的情況;
(七)偽造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八)節能技術服務單位是否有強行提供服務、擅自擴大服務項目或者提高服務收費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節能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壹)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用能單位遵守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舉報;
(四)依法處理節能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第十條節能監察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有關人員,並記錄在案;
(二)查閱、復制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檢查用能單位的工作場所,並對有關現場進行記錄和拍照;
(四)要求被監督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有關問題如實作出書面答復;
(五)制止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超越職權進行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
節能監督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第三章節能監察程序第十二條節能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節能監督員上崗前必須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第十三條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應當提前10天,將實施監察的時間、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可以實施適時監察:
(壹)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重點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二)受理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法用能的;
(三)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的用能單位是否按期達到整改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