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聯系和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由民事法律賦予的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基於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具有判斷行為後果的能力。
根本區別在於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強調,是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本身賦予的。
二、什麽是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我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表明,公民的公民權利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所謂出生,按照中國醫學界和法律界的觀點,是指離開母親活著,嬰兒壹旦出生,就是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所以壹個人的出生很重要,出生證明上壹定要記錄出生時間。出生證明是壹種重要的法律文件,在許多法律關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證明作用。嬰兒出生後,成為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成年人壹樣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財產權和人身權。所謂死亡,我國法律界和醫學界公認的,是指心臟停止跳動,停止呼吸。這就是生命的絕對消失,也稱肉體死亡或自然死亡。被消滅的是他們的民事權利,不再是民事主體,他(她)參與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終止。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體來說,公民親自參加民事活動,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這就需要壹定的意義能力,包括相遇能力和判斷能力。這種能力是以智力為基礎的。如果壹個人能夠理性地、獨立地處理民間經濟活動的事務,他就是壹個有趣的、有能力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正常人的理智是隨著年齡、身體發育、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積累而發展的。然而,有些人雖然已成年,卻因精神和病理障礙而部分或完全喪失心智,成為缺乏或喪失意思能力的人。
三、如何理解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壹種可能性,但並未給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實際上是在民事主體參與具體民事法律關系後才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獲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只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獲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系。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實際參與民事活動時取得的,直接體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另壹方面,公民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壹項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剝奪其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
以上是關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聯系和區別的認識。綜上所述,民事權利能力在民法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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