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黃世仁,別說房子,哪怕債務人喝壹碗開水,都會被要求執行死刑!
暫且不談農村自建房能否實施。先說說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問題。
原因是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甚至逃避債務,無法與債權人溝通;所以債權人只能訴諸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不管債務人有沒有錢,債權人的想法是,只要法院和公安機關介入,對債務人有威懾作用,他們就會還債。
其實這是最蠢的辦法(惡意貸款詐騙者除外)。
如果債務人不還錢,就要找出原因。並不是說都是債務人的問題,債權人的問題更大。我們自己來了解壹下吧。不找原因,不溝通,只想壹勞永逸的打官司,以為壹切都會好的。這樣只會加深雙方的矛盾,讓債務陷入無休止的循環,甚至成為休眠賬戶。
如果債務人沒錢還,這個時候,不是給他們時間和空間賺錢還債,而是把他們告上法庭,相當於切斷了他們的生存機會?如果連生存都不能保證,怎麽還債?
這是目前大多數債權人討債的方式。
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可以理解的。先說農村自建房能不能實行。
可以!這是肯定的,但是很難。可以說,成功的概率相當於彩票中了壹等獎。
原因很簡單。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不是同壹主體。
也就是說,宅基地屬於債務人,但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所有權是債務人。集體土地不得出售或轉讓。但是房子可以拍賣。
第二種是債務人只有壹套房子的,壹般不會強制執行。所謂債務人之家的範圍可以這樣實施:必須保證債務人的正常住所;比如家裏四口人,每人住房標號25平米,共計100平米。這是保證生活的條件。但如果妳自建房300平米,遠遠超過正常居住的要求,那麽法院可能會拍賣妳的房子。為了保證妳的正常居住,我們會給妳更換經適房,但大部分只是租給妳壹套經適房。
所以農村自建房的實施難度很大,會因人而異。
還是那句話,討債是討債,但不要殺雞取卵;不合理的討債方式,毀掉的不僅僅是債務,還有很多意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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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能否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以前大家對債務問題都有壹個基本的認識。“想擁有就要擁有。”有錢就要還債。當然,沒錢是還不了的。農村的房屋,因為是生活必需的,壹般不會作為財產拍賣。所以有些老賴,出於對法律的誤解,住著大而寬敞的豪宅,卻拒絕履行債務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會保護他們。
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晏子可以明確回答妳,如果債務人的房屋是唯壹的房屋,且標準符合基本規定,不明顯高於當地居民基本住房水平,不會被法院用於強制拍賣清償債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雖然不會拍賣,但可以查封。因為該條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也就是說,作為債務人及其贍養家庭成員唯壹不明顯超過當地基本水平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會拍賣、變賣給妳還債。查封期間不影響債務人繼續居住,查封期間不能進行交易。扣押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私自變賣後拒不還債。
當然,如果債務人在農村擁有多處房產,根據農村壹宅壹宅規則,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對其原本擁有的多余財產進行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強制其清償債務。但這種拍賣或出售必須符合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定,不允許出售給其他村市的人,只能出售給村裏缺房達不到壹戶壹宅標準的農民。
還有壹種情況,債務人只擁有壹套房產,但該房產明顯高於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成為豪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拍賣或變賣房屋,但拍賣所得應留作購買普通房屋供債務人居住,其余用於清償債務。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生活用房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以對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比如當地農民只是普通的四合院,債務人卻蓋起了幾層樓的別墅式花園洋房,裝修豪華,配有空調等非必要設施。沒有還清債務,法院不會允許妳過奢侈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妳可以把自己的豪宅拍賣掉,在當地農村給債務人買壹套普通的房子,既保證了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又保證了還有余錢償還債務。
所謂農村自建房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農民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農民通過法院判決賠償他人壹定經濟損失的壹種法律措施。農民有住房但無經濟補償能力或有補償能力時,不賠錢,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查封、凍結農民農村自建房,通過有償拍賣、抵押等方式對權利人進行補償。農村自建房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但前提是保證被執行人有基本住房。
首先,農村自建房也是私有財產。農村的宅基地屬於村集體,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屬於私人財產。理論上,宅基地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比如申請執行的權利人不是本村的,被執行人宅基地上的財產可以由申請人使用,也可以按照以房為繼的原則,依法轉讓、出售作為補償或抵押。農村自建房通過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後,宅基地所有權仍歸村集體,宅基地上的財產歸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所有。權利人可以按照壹戶壹宅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也可以按照壹戶多宅異地權屬關系的規定居住使用和有償出租。
其次,農村自建房作為財產執行是有條件的。不是所有的農民在農村自建房都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查封、扣押、變賣農民房屋時,必須保證被執行人有基本住房問題。不能說人不能還債,就可以無條件沒收房子。只有被執行人有多套住房,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自建房,不能讓被執行人無家可歸。這是最基本的人權問題。比如被執行人在農村有舊房和新房,法院可以強制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新房。因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還有舊房子住,或者被執行人在城市有房子,在農村有房子。農村自建房和城市商品房各壹套,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被執行人只有壹套房子的,法院不能強制執行農民唯壹的房產,不得讓被執行人因為民事糾紛而無家可歸。
因此,農村自建房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但執行的條件是保證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後仍有基本的住房保障。農村自建房作為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後,宅基地仍歸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歸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所有。宅基地房屋有兩種。壹種是家裏可以按規定批準使用權。按照壹戶壹地的政策,這是他們唯壹的家。妳聽說過遺囑執行人嗎?二是違反“壹戶壹地”政策,符合收回規定,政府可以無條件收回。群眾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反對政府收回,但不是強制執行財產。宅基地不是財產。
要看是不是唯壹住房。如果不是唯壹住房,自然要強制執行多余住房。如果是債務人唯壹的房子,需要考慮,很可能法院不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唯壹的房子可以強制執行嗎?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上述法律規定的對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的“必要性”,應當考慮到案件的實際情況,允許相應的房屋執行,以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生活用房和壹般生活必需品後,經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執行。根據這壹精神,當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壹套住房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換大、以窮換好、以遠換近,而不是從有到無”的方式對被執行人的可執行房產進行執行,只要剩余的錢能夠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六個月的寬限期為當事人的臨時住房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不能壹概而論被執行人唯壹的房屋是否可以拍賣出售,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處理。
農村自建房可以作為被執行財產執行。但壹般不執行,執行起來也很難。為什麽這麽說?
壹是可以在保障被執行人居住權的條件下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第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超過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最高法《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在貨幣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執行標的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狀況,保障居住權,只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
二、農村宅基地實行壹戶壹宅的政策,可以買賣,但交易流量有限。根據《土地管理法》(2020年新)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五條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住宅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七款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根據上述法律,
說明壹個農民只能有壹處宅基地。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農民的唯壹房屋,將永久失去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申請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買賣受到限制,只允許村集體經濟成員買賣。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依法協助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執行工作的通知》,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進行了程序性規定。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實施集體土地使用權時,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協議後,可以裁定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稅費。農村房屋處理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前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以上主要是考慮到集體土地流轉的情況,但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和政策。對於人民法院辦理集體土地執行後相關程序的規定,僅提到人民法院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協議後才能辦理。由此可見,在法院執行中,拍賣後辦理過戶手續較為麻煩,不易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農民的唯壹房屋,將永久失去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再申請宅基地。那麽農民的居住權就無法得到保障,但是如果存在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三種情形,就可以強制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住宅用地的買賣進行了限制,只允許在村集體經濟成員內部買賣住宅用地,還涉及集體土地的流轉,這將加大農村自建房的價值和買賣難度。壹般法院暫時不處理這種情況,給被執行人還債的時間,以督促其積極還債。因此,農村自建房可以作為被執行財產執行。但壹般不執行,執行起來也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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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什麽區別,只要被法院列為執行人就行!不管妳是真正的老賴還是因為經營失敗而破產的被執行人,連妳唯壹的房子都會被強制拍賣!這些債務人生活的不容易,債務人僅有的房子有多少被拍賣了!這些債務失去了他們唯壹的房子,連睡覺的窩都沒有!家庭也破碎了!理論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創業失敗怪自己!如果有關部門能凍結債務人唯壹的住房,禁止買賣出租,只允許居住,讓這些債務人努力賺錢還錢就更好了!
這個問題分兩個層面來分析:壹是農村自建房是日常生活必需的,二是農村自建房的土地是村組集體所有,不是可以出售、轉讓、買賣的國有土地。因為壹些白人認為他們不能
我不能。
宅基地房屋可以執行拍賣,在淘寶上的司法拍賣可以查到。但只能由沒有宅基地的村集體成員拍賣。村集體成員不參加拍賣。首先,每個人在村民中的名聲都不好。二是開發建設難度大。有壹個村集體成員提出異議就動不了。第三,買房後容易給拍賣師以命抵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