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及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除前言外,共分四部分,第101條。第壹部分***13規定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壹般規定;第二部分***11,規定了訂立合同的程序和規則;第三部分,第64條,規定了貨物銷售、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風險轉移的壹般規則;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規定公約的保管、簽署、加入、保留、生效和退出。
(a)公約的宗旨和適用範圍
根據公約序言中的規定,公約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國家經濟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兼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制定統壹的國際貨物銷售規則,以減少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公約的適用範圍包括:1。公約的適用範圍。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壹:或者雙方的營業地都是締約國;或者盡管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不是締約國,但締約國的法律應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2.公約的適用範圍。本公約的適用範圍是“貨物銷售”。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國際貨物銷售都屬於公約的範圍,公約排除了下列銷售:(1)用於私人直接消費的銷售;(2)拍賣;(三)根據執行令狀或者法律授權進行買賣;(四)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有價證券和貨幣的買賣;(五)船舶、氣墊船和飛機的銷售;(六)電力銷售;(7)賣方的大部分義務是提供服務和勞務。3.《公約》未涵蓋的法律問題。該公約的條款並未涵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所有方面,而且該公約也未涵蓋以下問題:合同的有效性,或其任何條款或慣例的有效性;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造成人員傷亡或損害的商品的產品責任。
在合同訂立問題上,公約采用了傳統的要約和承諾理論。
(二)合同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本公約第三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主要規定了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主要包括:(1)交付貨物。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根據公約,賣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成交貨義務。(2)質量保證。賣方必須保證他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相符。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3)權利保障。權利擔保分為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所有權擔保是指賣方保證對其銷售的貨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該貨物必須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主張權利的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要求的貨物。(4)文件的交付。在象征貨物交付的情況下,單據對買方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買方能否及時提貨或轉賣。該公約第34條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2.買方的義務。本公約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了買方的義務。買方有兩項主要義務:付款和收貨。
(3)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
違約救濟是指壹方違約時,另壹方依法獲得賠償的方法。
1.買方對賣方違約的救濟。(1)要求實際表現。本公約第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當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措施要求實際履行。第四十七條規定,買方可以為賣方確定壹段額外的合理時間來履行其義務。(2)替代品的交付。根據本公約,只有當貨物與合同不符並構成對合同的根本違反時,買方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復。賣方應修理、調整或更換已交付貨物中與合同不符的缺陷部分。(4)降低價格。該公約第50條規定,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降低價格,不管價款是否已經支付。(5)宣布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第49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買方有權宣布合同無效:第壹,賣方根本違反了合同;第二,賣方未能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內交貨或宣布不交貨。
2.賣方違反合同對買方的救濟。(1)要求履行義務根據本公約第61條至第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或本公約規定的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支付貨款和接收貨物等義務。(2)宣告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第六十四條,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布合同無效:①買方根本違反合同;②買方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或買方聲明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
3.適用於買賣雙方的壹般條款。除上述適用於買方或賣方的特別規定外,公約還在第71條至第88條中規定了適用於買方和賣方的壹般規則,包括:(1)預期違約和部分交貨合同。當壹方當事人預計將違反合同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履行義務。該公約對分批交貨具有不同的效力,並規定了分批交貨中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2)損害賠償。《公約》第74條至第77條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的計算、賠償限額、采用替代交易時的損害賠償以及要求損害賠償的壹方減少損失的責任。(3)支付利息。(4)免責。《公約》第79至80條規定了豁免的條件、後果和通知義務。(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力。公約第81至84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的效力:①合同壹旦被宣告無效,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被解除;(2)宣布合同無效,要求買方按實際收到的原狀返還貨物;(3)合同被宣告無效後,買賣雙方必須返還因接受履行而獲得的利益。(6)保存貨物。保全貨物是指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仍持有對貨物的處分權,該方有義務保全其持有或控制的貨物。保全的目的是減少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D)風險轉移
如果貨物風險轉移給買方後,貨物滅失或損壞,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損失是由賣方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公約》第67條和第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運輸中的風險轉移;其他情況下的風險轉移。第六十七條第2款特別強調,在根據合同分配貨物之前,風險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