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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而制定的壹部法律。2015 2065 438+065 438 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第79號令,修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2065 438+。

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並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利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壹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鑒定和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保護技術和措施,確保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員所屬的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歸檔:

(壹)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會計檔案鑒定意見以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歸檔範圍內單位內部形成的電子會計數據只能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壹)形成的電子會計數據來源真實有效,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所使用的會計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地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數據,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備案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數據,並設置必要的處理、審核和批準程序;

(3)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和利用電子會計檔案,滿足電子檔案長期保存要求,並建立電子會計檔案與其他相關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系統能有效防止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電子會計數據形成的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數據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以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單位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對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編制會計檔案清冊。

第十壹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可以由本單位的會計管理機構暫時保管壹年,然後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批準。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保存在原包裝內。電子會計檔案在移交時應與其元數據壹並移交,文件格式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與其閱讀平臺壹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進行測試,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制度使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閱會計檔案時要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毀。

單位保管的會計檔案壹般不得外借。確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外借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閱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借閱的會計檔案,保證借閱的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固定兩種。定存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附表保管,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短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與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壹致的,按同類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經鑒定,仍需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已過期且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由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領導,本單位的會計、審計、紀檢監察機構或人員共同組織。

第十八條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銷毀:

(壹)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的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

(3)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銷毀會計檔案,會同會計管理機構* * *,派員監銷。會計檔案銷毀前,委托方應當核對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所列內容;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銷毀電子會計檔案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信息系統管理機構應當派員監督監銷。

第十九條已到期未結清債權債務的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單獨取出歸檔,電子會計檔案應單獨移交保管,直至未了事項處理完畢。

已經單獨歸檔或者移交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終止或者註銷登記手續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原單位分立後,其會計檔案由分立後存續的壹方保管,其他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原單位分立後解散的,其會計檔案由壹方當事人協商後管理或者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各方當事人均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劃分中涉及未了會計事項的會計憑證,由業務相關方單獨開具和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向其他單位移交業務所涉及的會計檔案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未了會計事項涉及的會計憑證應單獨取出,由承辦業務單位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並後,原單位解散或者壹方存續、另壹方解散的,原單位的會計檔案由合並單位保管。合並後原單位仍然存在的,其會計檔案仍由原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驗收單位的,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單位之間移交會計檔案時,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清冊應當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案號、保管期限和保管期限。

交接會計檔案時,雙方應按會計檔案交接清單所列內容逐項交接,雙方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後,雙方管理人員和監督人員應在會計檔案交接清單上簽字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與其元數據壹同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與其閱片平臺壹同移交。檔案接收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和技術環境進行檢查,確保接收的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送或者傳送出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和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適用文件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條件設置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鑒定和銷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 1起施行。1998 8月21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時間表:

1、企業及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務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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