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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塗改、偽造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營運牌照的車輛裝有出租汽車標誌和標牌的,由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予以沒收。

第六十條城市公共* *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公共* *客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

(壹)轉讓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或者非法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

(二)擅自變更城市公共汽車線路運營計劃或者出租汽車運營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或終止經營的;

(四)在批準的停業期間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城市公共汽車* * *不按照核準的線路、價格、站點、車次、時間運營的,由城市公共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吊銷線路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壹條。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使用無營運證車輛、擅自改裝車輛營運、未參加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繼續營運的,由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許可證。

使用報廢車輛從事營運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暫扣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並對駕駛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資質證書。對經營者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線路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無從業資格證或者安排無證人員從事城市公共客運駕駛活動的,由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駕駛員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吊銷許可證。

無出租汽車服務監督卡或者安排無服務監督卡的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出租汽車運營證或者服務監督卡的,由城市公共汽車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從業人員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在車輛不能正常運行時,不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或者以優惠憑證拒載或者有其他拒載行為的;

(二)城市公共汽車* * *甩客、在車站外上下車、停車招攬顧客。

第六十五條遇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城市公共汽車電車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指揮調度的,由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線路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吊銷資質證書:

(壹)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上車,啟用出租標誌後,拒絕搭載、主動招攬乘客或者甩客的;

(二)不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線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以欺騙或者威脅的方式向乘客收取高額費用;

(四)在運營服務中有其他侵犯乘客合法權益行為的。

對利用出租汽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出租汽車駕駛員依法處理,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可以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六十七條出租汽車異地營運、異地返程滯留出租的,由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合格的計價器,或者未使用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由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駕駛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改裝計價器或者拆除計價器封條導致計價器不準確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利用營運車輛設置廣告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服務標準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直至改正。

第七十壹條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城市公共客運經營;

(三)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投訴的;

(五)非法扣留城市公共汽車或相關證件;

(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謀取利益的;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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