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修改總能成為各界關註的焦點。人大的審判法,從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到暴力襲警罪的重罰,引人關註。貪汙賄賂犯罪中的量刑標準也是社會長期關註的問題。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貪汙罪的情形進行了重新劃分:不再具體列舉貪汙數額,而是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三個等級。但在現行刑法中,按照貪汙罪的四種類型列出了處罰標準: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相比之下,這樣壹個具體數額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
比如河北秦皇島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僅在家中就搜出654.38+0.2億元現金,遠遠超過654.38+0萬元,卻只能按照超過654.38+0萬元量刑。從公開報道來看,因貪汙5000元或5萬元而被處理的官員也十分罕見。從這個角度看,這壹規定顯然已經不合時宜,甚至難以嚴格執行。因此,將貪汙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檔次量刑,雖然看起來比較原則,但無疑是現實之舉。
與改變具體數額相比,另壹個變化同樣重要——貪汙賄賂犯罪的量刑不再單純與貪汙數額掛鉤,還兼顧了“其他嚴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幾年前,內蒙古阿榮旗檢察院原檢察長劉因“借豪車”被查。在新法下,這種借、借東西、免費使用豪車、豪宅的行為,可能會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認定。“情節數額”的模式顯然更加靈活,也有利於提高腐敗成本。
但是,這樣的規定難免會引起壹些擔憂。不少網民認為,刪除具體標準後,自由裁量空間擴大,立案、量刑等環節容易滋生腐敗。打消這種顧慮需要具體的司法解釋來跟進。事實上,通過司法解釋乃至具體的司法實踐,根據不同情況準確調整具體標準,才是更科學的選擇。
法律不是“死”的規定,而是要“活”的調整。法律只有不斷與經濟、社會、政治乃至輿論對話,才能找到最佳切入點,真正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貪汙受賄“五千元起”的標準形成於18年前。想想1997的價格水平,妳會對這個問題有更直觀的感受。當然,法律也要有壹定的穩定性,這是法律權威所在。如何在法律的穩定性和可變性之間找到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問題。
應該說,經過近三年的強力推進,反腐敗已經進入關鍵時期和深水區。國內外輿論很多,看著反腐“何去何從”。現階段,反腐敗進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是必然選擇。從這個角度來說,不斷修改完善法律,在制度的支撐下,在法律的支撐下,無疑可以讓反腐走得更穩更好。
延伸閱讀
9月27日,在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立收受禮品罪。
《刑法修正案(九)》從2013開始起草,收受禮金罪只是新增罪名之壹,但因為與反腐有關而備受關註。
設立收受禮品罪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受賄罪構成要件與反腐要求的脫節。而且265438+20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地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還將對受賄罪的量刑進行規範,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0000元、65438+萬元這三個“尷尬”的數字為標準。
建議增設收受禮品罪。
9月28日,刑法權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楚告訴記者:“收受禮品罪將是壹個獨立於受賄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賄罪的從犯。”。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這意味著“被告人構成受賄罪,主客觀上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楚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壹種變相受賄,就是官員被慢慢收買,卻無法證明自己為他人謀利”。
“這就是為什麽有些腐敗分子貪汙數額巨大,最後進入司法程序時,受賄金額也不過幾千萬或幾百萬。大量腐敗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壹名接近立法機構的人士表示。此外,缺乏因果關系的認定也會引起部分被告的不滿。
多位刑法學者證實,收受禮品罪已寫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到壹定數量的禮物就可以被定罪,即使他們不能證明他們在為他人謀利,”楚胡愛芝說。
“當然,接受禮物罪的刑罰也比受賄罪輕,”他說。
在上述接近立法機關的人士看來,增設收受禮品罪是我國刑法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協調的問題。
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根據《公約》規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與其職務行為有關,就足以構成受賄罪,並不包含“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呼籲設立收受禮品罪最早出現在1997。刑法學者周振曉在《杭州大學學報》上撰文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收受禮品罪。
壹些刑法學者也表達了不同意見。9月28日,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多位刑法學者表示,沒有必要設立受賄罪,“只需要重構現有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今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表示,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修改,但不應該完全廢除,否則壹些正常的人情往來也可能成為犯罪行為。
受賄的量刑是否不再“唯數字”?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反腐敗的規定還包括對受賄罪量刑標準的重構。
現行刑法中,參照貪汙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分為四個標準:受賄654.38+萬元以上的,處654.38+0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受賄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只給予行政處分。
現實中,這導致了量刑標準的不壹致。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說:“比如受賄8萬元判8年,受賄80萬元可能只判11年。”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時,我希望廢除像盜竊罪那樣的受賄罪的具體量刑數字標準,”張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楚胡愛芝告訴記者,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時,有人說取消了受賄罪量刑中5000元、5萬元、10萬元的具體數值標準,只使用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等模糊概念。“具體數字標準由司法解釋確定,”他說。
“這個意見是在起草刑法第八修正案時提出的,但在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壹個月被取消了,”楚胡愛芝說。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提出了質疑。有人認為5000元受賄罪的起點是1997年提出的,現在應該大大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廣西政法幹部學院教授歐說。
還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處罰起點,因為“貪汙賄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應該大於盜竊罪,盜竊罪的起點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紹,“還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對受賄罪應該‘零容忍’,所以量刑沒有起點。”
歐的觀點是以最低工資倍數作為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因為最低工資是最弱勢勞動者的可支配收入,最能體現受賄受害者的痛苦。”
受賄罪量刑標準的進壹步明確是推進量刑規範化制度的壹部分。經過多年的審判,2010年,最高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範了15犯罪的具體量刑標準。
壹位知情人士稱,這15項指控涵蓋了中國所有刑事案件的75%,但不包括受賄罪。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相關部門已計劃將量刑指導意見中的罪名擴大至30個左右。
賄賂犯罪量刑的另壹個缺陷是沒有設置管制刑和罰金刑,導致賄賂犯罪大量使用緩刑的結果,導致輕刑嚴重,對賄賂犯罪分子打擊力度過大產生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