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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優化交通方式,倡導市民綠色出行;實施道路、非機動車停放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引導和規範企業開展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實施總量調控;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監督、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本轄區內的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組織、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按標準劃定非機動車停車位,規範非機動車停放秩序,清理廢棄非機動車等事項;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網格化管理、門前三包等機制,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鼓勵誌願服務、協調多主體舉行協商、約談違法企業等方式開展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並遵守自律公約,指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從事銷售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調查行業基本情況;參與制定車輛和服務的標準及車輛目錄;代表行業反映意見和建議。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電視臺、廣播電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媒體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六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七條本市實行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制度。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技術參數等項目,並及時更新,向社會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監督管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產品目錄,或者委托非機動車行業協會組織編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納入產品目錄。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第八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產品目錄和有關登記許可的法律法規。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與產品目錄壹致;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第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經營者進行身份核實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臺準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臺經營者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章登記第十條電動自行車經登記並取得本市行駛證和號牌後,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第十壹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表;

(二)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明;

(3)購車證明;

(四)車輛出廠合格證。第十二條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檢驗。產品目錄中產品和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壹監制。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損毀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增設登記點、簡化手續、逐步實行許可銷售等方式,為公民登記電動自行車提供便利。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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