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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正當程序保障人權的是什麽?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壹項重要憲法原則。程序正當性所蘊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性、合理性、排他性、可操作性、平等參與性、自主性、適時終止性和公開性;通過正當程序,實現憲法的最大信任、至高無上、至高無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法律的正當程序通常被翻譯為“法律的正當程序”或“正當程序”。作為壹個重要的法治理念和憲法原則,它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在美國傳播到世界各地。關註程序正義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不變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由於“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和自然法法律文化基礎的缺失,程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序觀念不發達。

中文名

法定訴訟程序

外國名字

正當法律程序

或者翻譯成

正當法律程序

起源於

英國的“自然正義”

快的

航行

基本功能

含義和範圍

價值形式

法律程序

法律淵源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古代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國家“法治”理念和自然法理論的產物。英國國王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做了初步規定。《大憲章》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其財產、被剝奪法律保護、被流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傷害,除非依照法律經其同輩判決或經州法律判決。”雖然這份法律文件是英國貴族聯合起來限制王權的產物,與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憲政沒有直接關系,但在西方憲政圈,它被認為具有約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此被譽為第壹部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成文憲法文件。

“不因國家法律的判決而被追究責任或受到傷害”這句話被寫入《自由大憲章》時,只是意味著刑事訴訟必須采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保障被告接受陪審團判決的權利,主要用於保護封建貴族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在隨後的愛德華三世時代,英國議會於1354年通過的第28號法案《自由令》第三章規定:“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所有者不得被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被逮捕或監禁,不得被剝奪其繼承權或生命權。”這壹規定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表達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擴大了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範圍。1679年,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輝格黨人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國王的任意逮捕,提出並通過了《人身保護法》。這部在英國被視為重要憲法文件的法律共有20條,其中近三分之二是程序性條款。盡管這壹時期的法律仍含有很大的封建因素,但這種使王權服從法律程序,並逐漸從程序上制約王權的控制權力的方法,對英國及後世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美國憲法的歷史地位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美國憲法中的確立

美國內戰前期,漢密爾頓在1787年紐約州批準憲法會議上提出了“正當程序”壹詞,其中包括以下條款:除非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應保證任何人不被剝奪特定權利。這對於後來的憲政史發展是壹個創新性的變化。“它構成了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的起源”(第36頁)。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的罪行而受審,除非經大陪審團報告或起訴。任何人不得因同壹罪行受到兩次生命或身體傷害;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私人財產不得用於公共用途。”該條款適用於聯邦政府機構。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限制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平等的法律保護。”這項規定適用於州政府機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包含的“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內容,被稱為“正當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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