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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增強監督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選擇若幹事關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問題的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在工作程序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壹)常務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突出問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壹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部門提出。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廳提出,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予以配合。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調查研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註的其他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提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予以配合。

(七)“壹府兩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提出。第四條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匯總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執法檢查問題建議,與“壹府兩院”溝通協調,提出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建議。年度計劃建議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以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的情況。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通知本級“壹府兩院”,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六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者“壹府兩院”的要求,適當調整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及時通知“壹府兩院”辦公室。第七條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工作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幹、高效、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成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第八條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具體的執法檢查計劃。方案應當包括視察的重點內容、視察的時間、方法和步驟,以及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等。該計劃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幹小組,圍繞相關主題,分別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聽取了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充分了解了執法情況。

執法檢查組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種方法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實際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必要時,可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調查並出具報告。第十條“壹府兩院”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常委會的工作程序,協助和配合執法檢查組的工作。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具體案件和收到的群眾來信,執法檢查組應當轉送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由其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檢查結束後及時提交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對被檢查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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