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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原件在被告手裏,原告只有復印件。如何起訴?

如果復印件不能與原件核對,就不能認為是證據。如果被告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反駁,法院可以認為該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正常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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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偵查人員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查證屬實的復制件、復制品。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證據收集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偵查人員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照片。提供復印件或者照片;調查筆錄應當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調查人員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副本;調查人員應在調查記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解釋[2001]33號。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提供原件或原始材料。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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