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繼續購買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比例進行收購。
解釋內容:
解讀本條是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規定。
壹、迫使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條件
首先,投資者控制了上市公司總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控制的股份有兩種,壹種是投資者單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0%,另壹種是投資者通過協議等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0%。第二,投資者控制著上市公司總發行股份的30%,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投資者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的,不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不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第三,投資者繼續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0%,繼續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是壹種願望,而不是事實。也就是說,在控制了壹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0%後,有意向繼續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應當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
二。投資者要約收購的目標
投資者應當向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而不僅僅是被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該條允許投資者購買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但不允許投資者向被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要約。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時,應當向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而不僅僅是向被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要約。
三、投資者發出的要約內容應包括。
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收購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作為意思表示,要約收購應當真實、明確。因此,要約收購應當包括: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目的;擬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數量;購買期限和購買價格;收購所需資金和資本擔保;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被收購公司持有的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時,應當約定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比例進行收購。
投資者在購買上市公司時,可以購買該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投資者購買壹家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無論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東賣出多少股份,投資者都會購買。因此,出售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影響。當投資者購買壹家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時,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量可能高於投資者打算購買的股份數量,也可能低於投資者打算購買的股份數量。當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量高於投資者擬收購的股份數量時,出售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影響;但是,當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量高於投資者打算購買的股份數量時,投資者可能只購買該股東的部分股份,其他股東不會購買,從而剝奪了這些股東平等出售股份的權利。為保證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平性,保護被收購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的權利,該條特別規定,以強制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應當在要約收購中約定收購人購買的股份數量少於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量,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中約定按比例收購股份。這裏的比例是指投資者擬收購的股份數量與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東出售股份數量的比例。
四、投資者必須依法發出要約。
投資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出收購要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法規定了發出要約的時間、要約的取消和變更,投資者在發出要約時應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者作出要約有規定的,投資者作出要約時也應當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