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定
第壹部分“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則,指導民法典各分編。第壹部分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並根據法典化體系化的要求,對個別條款進行文字性修改,將“附則”部分移至民法典草案末尾。第壹部分***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1。關於基本條款;2.關於民事主體;3.關於民權;4.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5.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
(2)物權系列
財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是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壹。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部分“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根據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結合實際需要,進壹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部分* * *由5部分20章258條組成,主要內容如下:1。關於通則;2.關於所有權;3.關於用益物權;4.關於擔保權益;5.關於附身。
(3)合同編制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部分“合同”在現行合同法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部分分為三個部分,29章526條。主要內容有:1。關於總則;2.關於典型合同;3.關於準契約。
(D)人格權系列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為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草案第四部分“人格權”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的內容、界限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第四部分* * *第六章,第51條,主要內容有:1。關於壹般規定;2.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3.關於姓名權和姓名權;4.關於肖像權;5.名譽權和榮譽權;6.關於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5)婚姻與家庭系列
婚姻家庭制度是調節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1980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2001進行了修改。1991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收養法,1998修改。草案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和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新的條款。第五部分***5章79條,主要內容有:1。關於壹般規定;2.關於婚姻;3.關於家庭關系;4.關於離婚;5.關於收養。
(6)繼承
繼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後財富繼承的基本制度。1985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的發展變化,草案第六部分“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適應人民群眾處理繼承問題的實際需要。第六部分***4章45條,主要內容有:1。關於壹般規定;2.關於法定繼承;3.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4.關於遺產的處理。
(7)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2009年,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部分“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和借鑒了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第七部分***10章,95篇文章,主要內容有:1。關於壹般規定;2.關於損害賠償;3.關於責任主體的特別規定;4.關於各種具體的侵權責任。
(八)附則
《補充規定》最後壹部分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關系。民法典實施後,上述單壹民法將被取代。因此,草案規定,上述單行民法在民法典生效時同時廢止(草案第壹千二百六十條)。需要註意的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2014)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涉及《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法律解釋,同時廢止。
民法典的架構來源於現實生活。現有民法典的架構基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法國民法典中“人-物”的對應結構;二是《德國民法典》中“共分”的對應結構,兩者都存在缺乏法典目的的缺陷。中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基礎的理念。這樣設計的民法典,應該分三部分編纂:第壹部分是人法,第二部分是權利法,第三部分是侵權法。這種結構不僅有民法文化的支撐,而且使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具有獨創性。
制定民法典的過程,其實就是壹個國家民法體系化的過程。在壹個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並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在某種程度上是真正的實在法的外殼。要把這些亂七八糟的實在法結合在壹起,就必須為它們提供壹個制度框架,讓每壹個民法素材都能各得其所,在這個制度框架中和諧存在。這是《民法典》的制度結構。有了壹定結構的體系,各種民法材料的處理就有了歸屬。因此,建築的設計是制定民法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