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知識總結
1.什麽情況下的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終局裁決?
回答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如果壹方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裁決書,另壹方如何維權?
回答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有費用嗎?
回答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免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4.爭議用人單位因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停業等問題導致無法承擔相關責任,該如何處理?
回答
爭議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或者停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視為同壹當事人。
勞動常識
1.什麽情況下的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終局裁決?
回答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另壹方當事人如何維權?
回答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勞動人事爭議有仲裁費嗎?
回答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免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4.爭議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而無力承擔相關責任,該如何處理?
回答
爭議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或者停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視為同壹當事人。
勞動法規中的註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定)的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和調解。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決。
2.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的權利:
(1)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退出;
(二)有權申訴、申辯、質詢和質證;
(3)有權請求調解、自行和解,並請求裁決;
(4)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
(五)申請人有權放棄、變更或者撤回仲裁請求;
(6)被申請人有權承認和反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並提出反訴。
3.仲裁庭開庭時各方的義務:
(1)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二)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舉證;
(4)對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受到尊重;
(五)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定書。
4.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可以申請仲裁庭成員回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在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仲裁員壹般要求當事人在對證據進行交叉質證之前提交其掌握的所有證據。質證完畢後,當事人在法庭休庭後提交的補充證據壹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在被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後,在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時,當事人應當理性明確地回答是否願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都表示願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會先要求雙方明確調解方案,然後找出差距和癥結,再以雙方在場或個別協商的方式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調解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如果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或擇日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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