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後,清算義務人未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可分為:(1)客觀上不能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賬簿遺失不全、財務資料規範完整也是公司的基本義務,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重要內容。公司的清算必須建立在公司財務資料完整的基礎上,因此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保證公司財務資料完整才能進行清算。但在經營過程中,壹些公司財務制度不規範,賬目不清,財產不清。更有甚者,部分清算義務人出於不正當目的,故意銷毀或隱匿相關財務賬簿,致使相關債權債務無法查清,實現公司債權的目的必然落空。這個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雖然公司財務制度不規範,導致無法查清公司資產,但鑒於公司註冊資本明確,清算義務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合理預見公司債務清償責任和清算責任的範圍。因此,清算義務人只有在清算資料缺失,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故意銷毀或者隱匿相關財務賬簿的,鑒於其主觀惡意,法官可以結合案件事實積極運用舉證責任規則,由清算義務人在債權人初步證明其債權合法存在的情況下,對公司解散前的資產承擔舉證責任。清算義務人不能提供證據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清算義務人與清算公司hotchpot因hotchpot無法區分公司債權債務,造成清算障礙。如果債權人提起賠償訴訟,該怎麽辦?筆者認為清算義務人和清算法人混同是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缺陷。比如,股東和公司故意混淆資產或財產的界限,將屬於子公司的財產登記在母公司名下,子公司的財產往往處於母公司的自由支配和使用之下;控股股東長期掏空公司資產,尤其是優質資產,卻沒有對公司進行充分、公允的補償;控股股東對公司負有巨額債務,公司在控股股東的控制下長期拒絕或等待追索。這些情況都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導致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消失。因此,公司解散後,如有證據證明公司資產與公司財產、清算義務人、債權人對清算義務人提起訴訟的,清算義務人不再以股東有限責任為公司債務進行抗辯,而是對清算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主觀上,其中壹方不清算,逾期不清算,或者經法院判決仍不清算的,公司解散後,其經營資格消滅,由股東等清算義務人負責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義務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清算活動,如保管公司財產、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履行未履行的合同、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協調債權人的利益、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等。公司解散後,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後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清算責任的,公司債權能否實現及實現程度不明確。此時應視為清算義務人以其行為放棄了有限責任原則的豁免。因此造成公司財產滅失、貶值或者無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義務人在上述權益所能實現的價值範圍內,或者就擴大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捏造已經清算的虛假事實,在公司註銷前將其註銷,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對清算義務人而言,清算是其開業經營的附帶義務,是對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決算;對於債權人來說,清算是債權人通過非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最後保障。因此,清算義務人申請公司註銷時,應當出具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證明或者清算報告。在公司未經清算而被註銷的情況下,原公司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負債財產轉移給股東占有。其性質與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沒有本質區別,是侵害債權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清算義務人不清算公司債權債務,而是偽造清算資料,謊報公司已經清算,或者以公司無債權債務為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的,視為股東自願放棄有限責任。壹旦提起訴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以上內容是公司清算義務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06條
清算組未依照本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濫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