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模式的界定
我國學者對訴訟模式的界定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是本質屬性論。這種觀點認為,模式能夠反映事物的抽象風格,是指通過對系統的結構狀態或過程狀態進行簡化和抽象而形成的風格,是對某壹類事物或行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第二種是訴訟地位和法律關系理論,認為模式與形式、結構、構造具有相同的含義。人們認為,模式是對事物內部要素的位置及其關系的描述。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模式是揭示某壹特定或某壹類型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征。即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的關系。,或者說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訴訟職權的配置關系模式。訴訟模式的基本要素包括:(1)主體要素,即當事人和法院。(2)訴訟職權的配置。民事訴訟模式本質上表達的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職權配置關系,不同的配置關系構成不同的訴訟模式。
二、民事訴訟模式研究的理論價值
民事訴訟模式是特定民事訴訟制度性質的外在反映。運用民事訴訟模式分析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問題,有助於我們把握民事訴訟的本質內容。具體來說,研究民事訴訟模式具有以下重要的理論價值:
第壹,根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系是壹種基本關系,訴訟始終圍繞這種關系進行。因此,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關系為核心的民事訴訟模式能夠把握民事訴訟的基本走向。。特別是民事訴訟模式是以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職權配置為基礎的,它決定了特定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屬性,使我們能夠清晰地認識不同國家民事訴訟制度的本質特征。此外,通過對不同國家民事訴訟模式的分析,找出異同,分析利弊,從而不斷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
第二,民事訴訟模式的研究可以促進民事訴訟程序的優化。程序不僅僅是作出決定或得出結論的過程或程序,更重要的是各個主體在這個過程中對形成決定或結論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就是他們之間的地位和相互關系。主體在這個程序中的地位和關系不僅僅是程序權限的劃分,更重要的是,這種角色定位明確了每個主體在形成最終結果中所能發揮的作用,每個主體都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對程序結果分擔責任。由於訴訟模式是基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權利配置,因此對民事訴訟模式的研究可以促進當事人和法院在訴訟中各自角色的合理定位,形成合理的歸責機制,實現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優結構。
第三,對民事訴訟模式的研究有助於深化對民事訴訟其他具體制度的研究。由於民事訴訟模式的研究內容是基礎性的,它將對民事訴訟制度的構成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民事訴訟模式應當屬於民事訴訟法理論研究的基本範疇,它對其他具體制度的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在壹些好的民事訴訟具體制度的理論中,如訴訟標的理論、證據理論等,都涉及到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職權分配。民事訴訟模式的研究對於深化這些具體制度的研究具有基礎性的理論價值。
三、民事訴訟的兩種模式——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
(壹)民事訴訟中兩種模式的含義
從宏觀上看,民事訴訟理論界基本認同對抗制與職權主義的二分法,但在哪些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屬於對抗制,哪些國家屬於職權主義的問題上存在分歧。張衛平進壹步將對抗制分為英美對抗制和大陸對抗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大陸主義訴訟模式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法院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權限來確定的。
1,黨派主義
所謂對抗制,英文表述為“proactive system”,是指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當事人主要負責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材料的提交以及證據的收集和證明。這個原則要求當事人(1)提起訴訟;(2)確定爭論點;(3)向法庭出示證據等。在對抗制下,當事人甚至有權選擇法律的適用。而且,既然證據和訴訟材料的收集和出示也是當事人的責任,也可以說發現真相的主要責任在當事人。然而,在對抗制主導下的傳統普通法民事訴訟中,法官處於順從的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意誌,不進行幹預。
1,威權的意思
威權主義(offizialmaxime German)意味著法院在訴訟中擁有主導權力。這個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amtsbetrieb和undersuchungsgrundsatz。與對抗制相反,權威主義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訴訟程序以及訴訟材料和證據的收集都由法院完成。我國學者普遍認為,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屬於權威主義。資產階級革命前,歐美的民事訴訟普遍實行職權主義,資產階級革命後,壹度改為當事人主義。在19世紀,乃至整個20世紀的工業革命浪潮中,各國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都強化了威權主義的色彩。
(二)政黨主義和權力主義產生的原因
1,訴訟主義的成因
1806制定的《法國民事訴訟法》第壹次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當事人主義。德國民事訴訟法1877和日本民事訴訟法1891都確立了對抗制。作為法國民事訴訟法的鼻祖,在制定時,當時的訴訟觀念認為,民事訴訟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糾紛,因此操作訴訟和訴訟程序的主導權應歸當事人所有,法院和法官只是訴訟中的嚴格中立者,只能對事實問題作出法律判斷。這種被稱為自由主義訴訟觀的思想,在法國民事訴訟法制定後,與自然法思想、社會契約論、經濟自由放任思想融合,在排除國家幹預市民社會的過程中,形成了壹股解決糾紛的優越訴訟主義浪潮。此外,也有學者認為對抗制的成因更深層次,即私權自治原則和市場經濟的影響。從私法自治原則的角度來看,私法自治與法國民事訴訟法中表達的自由主義訴訟觀有關。因為民事糾紛產生於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要求實行私法調整原則,國家幹預必然破壞當事人基於私法的平等關系,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就市場經濟的關系而言,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只是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並不直接幹預社會生活。所以反映到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的法院只能居中裁判。
2.獨裁主義的起因
權威主義民事訴訟法的典型代表是1895頒布的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後來,壹些國家,如法國,最初采用當事人主義原則,也采用了權威主義原則。德國簡易民事訴訟法1976也有這種傾向。更發人深省的是,1991的美國司法制度改革法案和1995-1996的沃爾夫勛爵組成的司法改革小組擬定的司法可及性,也反思了英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超然地位,強調法官對程序的幹預。
為什麽19年底和20世紀初中期民事訴訟盛行權威主義?主要原因有兩個:壹是對抗制主導下的訴訟程序,由於當事人任意操作訴訟程序,造成了審判延期、程序復雜、成本增加等不愉快的後果;第二,作為對抗制基礎的自由主義思想,隨著19年底工業革命的興起,城市化和大規模糾紛解決,使當事人無法再主導訴訟程序。為了快速、經濟地解決民事糾紛,各國開始加強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威。然而,雖然在18-20世紀,各國民事訴訟都出現了從對抗制向職權制的過渡,但這並不意味著各國的歷史背景都是壹樣的。由於當時不同國家的文化歷史背景和不同的政治經濟條件,對抗制和職權制在各自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表現形式和內涵是不同的。
第四,民事訴訟模式的發展趨勢
以上只是從理想類型的角度對民事訴訟模式的劃分。事實上,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訴訟模式。在任何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中,這兩種模式總是交錯的。對抗制模式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基礎,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處分權為訴訟模式的構建原則,伴隨著絕對主義的傾向。相反,依職權訴訟模式忽視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程序主體地位的確立與訴訟的民主化、現代化,以及個人利益的要求與依職權訴訟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存在沖突。因此,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90年代以來,各國民事司法改革方興未艾。除了具體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各國還不失時機地調整訴訟中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權利分配,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在訴訟中的作用,實現訴訟公正。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主要是強化法官在訴訟中的作用。法官不僅在推進訴訟程序上有壹定的權威,甚至法院在壹些實體問題上也有決定性的權威。這已經反映在立法中。這充分體現在審前準備程序中:法官積極介入審判程序,推動訴訟進程,包括設定證據開示期限、確定審判日期、促成當事人和解等。,法官們更多地轉向案件管理。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雖然都屬於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但法官在訴訟中的角色是不同的。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法官原本在訴訟程序中享有較大的權力(職權遞進主義),尤其是在案件審理中,法官主導審判程序並主動詢問證人,同時法律規定了法官的說明義務。因此,在以德國、日本等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在保證法官程序管理權的同時,也在擴大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控制。
在民事訴訟結構中,過分強調當事人的作用會導致訴訟的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從而帶來訴訟的實質不公;雖然過分強調法官權威的作用可以克服上述缺點,但也會導致法官中立的問題。因此,兩大流派在確保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基本結構的基礎上,不斷調整訴訟程序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職權分配,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法官對訴訟程序的壹定控制力並存,從而形成了當事人與法官合作的新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特別是在當事人主義固有的當事人本位理念的基礎上,引入了法官控制訴訟程序的理念,這是當事人主義發展的新階段。但是,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改革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其訴訟模式的基本內容,只是在壹定範圍內調整了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職權配置,使之更加符合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要求,並沒有改變其訴訟模式的本質內容。